又到毕业季,大学生注意避免落入求职陷阱
来源:
作者:潘家永
发表时间:2024-06-24 18:21:48
摘要:当前正值高校毕业生求职季,但在现实中会有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毕业生刚走出校门、缺乏社会经验及迫切就业的心理,在介绍就业或聘用过程中耍花招、设骗局,侵害毕业生合法权益。
当前正值高校毕业生求职季,但在现实中会有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毕业生刚走出校门、缺乏社会经验及迫切就业的心理,在介绍就业或聘用过程中耍花招、设骗局,侵害毕业生合法权益。以下案例为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应聘时理性规避4种陷阱提供借鉴。
A、以介绍工作为名,收取各种名目费用
案例:
小王在求职时,通过网上找到了某中介公司。该中介公司邀他面谈,并提供了一个岗位,但同时告知他需交200元服务费和398元建档费。“因为对找工作没经验,就按照对方说的缴了费。”小王说,交费后工作也未得到落实,再联系该中介公司,对方不作任何回复,才意识到被骗。
说法: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向个人收取明示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费用,不得以各种名目诱导、强迫个人参与贷款、入股、集资等活动,不得向个人收取押金,或者以担保等名义变相收取押金。因此,正规的中介机构是不会乱收费的,本案中,小王遇到的很可能是“黑中介”。即使其不属于“黑中介”,小王也可以投诉,由人社局依法进行查处。
结合小王的遭遇,提醒毕业生应学会识别黑中介、避开乱收费。同时,要优先选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具有《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当遇到收取建档费、报名费、押金等情况时,应该提高警惕,谨防被骗。
B、承诺高薪待遇,让求职者背负“培训贷”
案例:
小肖在参加某公司的面试时,主考官把大部分时间都用在“洗脑”上,宣称公司规模强大,下设许多子公司等。最后对小肖说,你已被录取了,但你缺乏工作技能,需参加岗前培训。为了防止你培训完就跳槽,所以是付费培训,你只要完成付费2.18万元的培训就能上岗,每月能拿不低于1万元的高薪。如果没钱,公司可提供“培训贷”,以后用工资偿还。
听了这番说辞后,小肖心动了,就向公司指定的借贷机构贷了款。小肖经培训后上岗没几天,就被公司以工作能力太差为由辞退了。高薪工作没了,可手机不停地收到提醒他须按月还贷、否则要付高额违约金的信息,让小肖苦不堪言。
说法:
岗前培训属于职业培训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开展职业培训不仅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而且培训费用应当由企业承担,不能让劳动者买单。因此,当用人单位声称要收取数额较大的岗前培训费,甚至还热情地帮助你从借贷机构贷款,那就要当心是个骗局了。一旦发现被骗,应当立即向劳动部门、公安部门报案。
另外,针对所背负的“培训贷”及时行使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就是说,在贷款机构与招聘单位串通的情况下,借款者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借款合同。
本案提示高校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须调整心态,理性求职,擦亮双眼,慎重签署贷款协议或含有贷款内容的培训协议,不要被高薪工作蒙蔽了双眼。
C、合同签订不规范,维权之时陷困境
案例:
小孟在校期间与学校、甲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毕业离校后按甲公司录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办理了入职手续。可是,甲公司迟迟不提签劳动合同的事。小孟前去询问,对方回复说有入职通知书、三方协议等书面约定,签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并不重要。果真如此吗?
说法:
三方协议、入职通知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是约定工资、岗位等条款的必要载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应当载明双方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必备条款。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往往能成为职工维权的有效“武器”。
实践中,有些单位为逃避法定义务,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合同内容相对简单,缺少工资、劳动条件、休息休假等具体内容;有的以少缴税费为由,签订“阴阳合同”。对此,劳动者应当立即要求纠正或者向劳动部门投诉。如果忍气吞声,等到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才来维权,往往会因无劳动合同或合同不规范而变得异常艰难。
通过本案,提醒高校毕业生应当强化合同意识,入职时不仅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且要注意审查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否齐全,内容是否明确。与此同时,还应索要一份劳动合同书留存,以免陷入维权困境。
D、滥用试用期试用权,使你多劳少得
案例:
小茹拿到毕业证没两天,一家公司就邀请她去面谈。公司在向小茹介绍其规模、业绩、发展前景、工资福利如何美好之后,说可以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让小茹心动了。在签劳动合同时,公司又提出必须先试用9个月。小茹心想只要将来工作稳定,试用期长点无所谓。谁知9个月的试用期快满时,小茹被辞退了,原因是她不符合录用条件。后来,小茹了解到,近两年有十几名大学毕业生都有被该公司如此坑害的遭遇。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很显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约定试用期,既不能重复约定,也不得任意延长。实践中,少数单位故意约定超长试用期,或者以再给劳动者一次机会为名而延长试用期,在试用期即将届满前突然予以辞退,这种滥用试用权的行为,实际上是在欺骗劳动者。
高校毕业生如果遇到超长试用期且已履行完毕的,应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对于随意延长试用期或者重复约定试用期的,可主张该约定无效并享受正式工待遇。
A、以介绍工作为名,收取各种名目费用
案例:
小王在求职时,通过网上找到了某中介公司。该中介公司邀他面谈,并提供了一个岗位,但同时告知他需交200元服务费和398元建档费。“因为对找工作没经验,就按照对方说的缴了费。”小王说,交费后工作也未得到落实,再联系该中介公司,对方不作任何回复,才意识到被骗。
说法: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向个人收取明示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费用,不得以各种名目诱导、强迫个人参与贷款、入股、集资等活动,不得向个人收取押金,或者以担保等名义变相收取押金。因此,正规的中介机构是不会乱收费的,本案中,小王遇到的很可能是“黑中介”。即使其不属于“黑中介”,小王也可以投诉,由人社局依法进行查处。
结合小王的遭遇,提醒毕业生应学会识别黑中介、避开乱收费。同时,要优先选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具有《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当遇到收取建档费、报名费、押金等情况时,应该提高警惕,谨防被骗。
B、承诺高薪待遇,让求职者背负“培训贷”
案例:
小肖在参加某公司的面试时,主考官把大部分时间都用在“洗脑”上,宣称公司规模强大,下设许多子公司等。最后对小肖说,你已被录取了,但你缺乏工作技能,需参加岗前培训。为了防止你培训完就跳槽,所以是付费培训,你只要完成付费2.18万元的培训就能上岗,每月能拿不低于1万元的高薪。如果没钱,公司可提供“培训贷”,以后用工资偿还。
听了这番说辞后,小肖心动了,就向公司指定的借贷机构贷了款。小肖经培训后上岗没几天,就被公司以工作能力太差为由辞退了。高薪工作没了,可手机不停地收到提醒他须按月还贷、否则要付高额违约金的信息,让小肖苦不堪言。
说法:
岗前培训属于职业培训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开展职业培训不仅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而且培训费用应当由企业承担,不能让劳动者买单。因此,当用人单位声称要收取数额较大的岗前培训费,甚至还热情地帮助你从借贷机构贷款,那就要当心是个骗局了。一旦发现被骗,应当立即向劳动部门、公安部门报案。
另外,针对所背负的“培训贷”及时行使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就是说,在贷款机构与招聘单位串通的情况下,借款者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借款合同。
本案提示高校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须调整心态,理性求职,擦亮双眼,慎重签署贷款协议或含有贷款内容的培训协议,不要被高薪工作蒙蔽了双眼。
C、合同签订不规范,维权之时陷困境
案例:
小孟在校期间与学校、甲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毕业离校后按甲公司录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办理了入职手续。可是,甲公司迟迟不提签劳动合同的事。小孟前去询问,对方回复说有入职通知书、三方协议等书面约定,签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并不重要。果真如此吗?
说法:
三方协议、入职通知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是约定工资、岗位等条款的必要载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应当载明双方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必备条款。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往往能成为职工维权的有效“武器”。
实践中,有些单位为逃避法定义务,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合同内容相对简单,缺少工资、劳动条件、休息休假等具体内容;有的以少缴税费为由,签订“阴阳合同”。对此,劳动者应当立即要求纠正或者向劳动部门投诉。如果忍气吞声,等到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才来维权,往往会因无劳动合同或合同不规范而变得异常艰难。
通过本案,提醒高校毕业生应当强化合同意识,入职时不仅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且要注意审查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否齐全,内容是否明确。与此同时,还应索要一份劳动合同书留存,以免陷入维权困境。
D、滥用试用期试用权,使你多劳少得
案例:
小茹拿到毕业证没两天,一家公司就邀请她去面谈。公司在向小茹介绍其规模、业绩、发展前景、工资福利如何美好之后,说可以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让小茹心动了。在签劳动合同时,公司又提出必须先试用9个月。小茹心想只要将来工作稳定,试用期长点无所谓。谁知9个月的试用期快满时,小茹被辞退了,原因是她不符合录用条件。后来,小茹了解到,近两年有十几名大学毕业生都有被该公司如此坑害的遭遇。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很显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约定试用期,既不能重复约定,也不得任意延长。实践中,少数单位故意约定超长试用期,或者以再给劳动者一次机会为名而延长试用期,在试用期即将届满前突然予以辞退,这种滥用试用权的行为,实际上是在欺骗劳动者。
高校毕业生如果遇到超长试用期且已履行完毕的,应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对于随意延长试用期或者重复约定试用期的,可主张该约定无效并享受正式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