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遭遇虫害困扰,租客能否解除合同?
来源:
作者:庞萍
发表时间:2024-06-24 18:21:18
摘要:在外漂泊,寻求一处安身之所,租赁房屋成为许多人的选择。但当遭遇虫害侵扰,租客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虫害问题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支持了承租人的部分诉讼请求。
在外漂泊,寻求一处安身之所,租赁房屋成为许多人的选择。但当遭遇虫害侵扰,租客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虫害问题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支持了承租人的部分诉讼请求。
华某与顾某于2023年3月22日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华某承租顾某的住宅房,租期一年,从2023年3月23日至2024年3月22日,每月租金1100元。华某于交付房产之日向顾某交付了保证金2200元以及首季租金3300元。租赁期满,付清租金及其他费用并按期迁出时,顾某应及时将保证金退还华某。
2023年5月15日,华某通过微信发视频给顾某,反映房屋有虫子咬人问题,要求给予处理。华某按照顾某的建议,采取了晾晒席子、冲洗床板晾晒等方法处理,但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之后,顾某又建议把整个床拿出去冲洗,擦洗海绵垫子、喷洒杀虫剂等措施,华某照做后,仍然发现有虫子。在这个过程中,华某表示如果虫子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就要求顾某退房退租金,但顾某并不同意,并提出如果华某认为是床的问题,可以换一张床。在顾某更换了一张床之后,到了6月9日,华某仍然发现床板有虫子存在,便发视频给顾某要求处理。之后,顾某请了杀虫公司派人对房屋进行了杀虫措施。2023年6月29日,杀虫公司进行了第一次杀毒,华某发现仍然有虫子,于是在2023年7月6日搬离了房屋,并将钥匙退还给了顾某。2023年7月7日,杀虫公司对房屋进行了第二次杀毒。之后,华某发现虫子还是存在,就和顾某协商不再租房事宜,但双方并未谈妥,最终诉至法院。华某要求判令顾某归还租房押金2200元和租房费用3300元,并要求顾某赔偿因入住顾某提供的房子受到的人身损害赔偿3000元。
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华某和顾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华某入住租赁房屋后,因屋内有虫子导致华某身体多次被咬,影响华某的身体健康,导致华某不能正常居住生活,故华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因顾某的原因解除,华某对合同解除没有过错,故在租赁合同解除后,顾某收取的房屋押金2200元应当退还给华某。华某请求顾某返还房屋押金2200元,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华某要求退还租房费用3300元的问题,法院认为,租赁合同签订后,顾某已经将房屋交付给华某使用,华某也实际使用了房屋,故华某有义务支付租金。从华某入住到搬离房屋,实际租赁时间为三个半月,故华某请求顾某退还租金3300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华某请求顾某赔偿因入住房屋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损失3000元的问题,因华某没有证据证明损失数额,对华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不久前,钦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顾某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华某返还房屋押金2200元;驳回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宣判后,顾某提出上诉,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本案中,华某在租赁期间发现房屋存在虫子咬人问题,并多次与顾某沟通处理,但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彻底解决。考虑到虫子问题严重影响了华某的居住环境和身体健康,华某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法官说法:
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时,应该仔细检查房屋的状况,确保其符合居住要求。如果在租赁期间遇到问题,应该及时与房主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如果问题无法得到妥善解决,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同时,房主也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确保房屋符合约定的使用条件,为租户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华某与顾某于2023年3月22日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华某承租顾某的住宅房,租期一年,从2023年3月23日至2024年3月22日,每月租金1100元。华某于交付房产之日向顾某交付了保证金2200元以及首季租金3300元。租赁期满,付清租金及其他费用并按期迁出时,顾某应及时将保证金退还华某。
2023年5月15日,华某通过微信发视频给顾某,反映房屋有虫子咬人问题,要求给予处理。华某按照顾某的建议,采取了晾晒席子、冲洗床板晾晒等方法处理,但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之后,顾某又建议把整个床拿出去冲洗,擦洗海绵垫子、喷洒杀虫剂等措施,华某照做后,仍然发现有虫子。在这个过程中,华某表示如果虫子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就要求顾某退房退租金,但顾某并不同意,并提出如果华某认为是床的问题,可以换一张床。在顾某更换了一张床之后,到了6月9日,华某仍然发现床板有虫子存在,便发视频给顾某要求处理。之后,顾某请了杀虫公司派人对房屋进行了杀虫措施。2023年6月29日,杀虫公司进行了第一次杀毒,华某发现仍然有虫子,于是在2023年7月6日搬离了房屋,并将钥匙退还给了顾某。2023年7月7日,杀虫公司对房屋进行了第二次杀毒。之后,华某发现虫子还是存在,就和顾某协商不再租房事宜,但双方并未谈妥,最终诉至法院。华某要求判令顾某归还租房押金2200元和租房费用3300元,并要求顾某赔偿因入住顾某提供的房子受到的人身损害赔偿3000元。
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华某和顾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华某入住租赁房屋后,因屋内有虫子导致华某身体多次被咬,影响华某的身体健康,导致华某不能正常居住生活,故华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因顾某的原因解除,华某对合同解除没有过错,故在租赁合同解除后,顾某收取的房屋押金2200元应当退还给华某。华某请求顾某返还房屋押金2200元,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华某要求退还租房费用3300元的问题,法院认为,租赁合同签订后,顾某已经将房屋交付给华某使用,华某也实际使用了房屋,故华某有义务支付租金。从华某入住到搬离房屋,实际租赁时间为三个半月,故华某请求顾某退还租金3300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华某请求顾某赔偿因入住房屋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损失3000元的问题,因华某没有证据证明损失数额,对华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不久前,钦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顾某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华某返还房屋押金2200元;驳回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宣判后,顾某提出上诉,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本案中,华某在租赁期间发现房屋存在虫子咬人问题,并多次与顾某沟通处理,但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彻底解决。考虑到虫子问题严重影响了华某的居住环境和身体健康,华某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法官说法:
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时,应该仔细检查房屋的状况,确保其符合居住要求。如果在租赁期间遇到问题,应该及时与房主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如果问题无法得到妥善解决,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同时,房主也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确保房屋符合约定的使用条件,为租户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