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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劳动者高温权益,应当提防六个误区
来源:    作者:潘家永    发表时间:2024-06-12 20:41:30
摘要:时下,高温不断来袭,不少人顿觉酷暑难耐。为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人员的保护,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高温权益。
  时下,高温不断来袭,不少人顿觉酷暑难耐。为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人员的保护,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高温权益。然而,由于认识上偏差、劳动保护意识薄弱等原因,有些企业仍然对如何保护劳动者的高温权益存在误区。对此,以下6个案例分析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解读。

  高温津贴与解暑物品可以相互替代吗?

  案例:

  往年,小赵供职的公司从未发过高温津贴。今年公司宣布,鉴于往年解暑物品浪费严重,决定给大家按规定月份发放高温津贴,不再供应解暑物品,各自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购解暑物品。小赵质疑,高温津贴与解暑物品可以相互替代吗?

  说法: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由此可见,防暑降温物品属于劳动保护措施,而高温津贴则是对劳动者额外劳动消耗的补偿,两者的性质和目的不同,不能互相冲抵,劳动者有权同时享受。因此,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后,仍然负有向高温作业的职工提供毛巾、清凉油、清凉饮料等防护用品的义务。

  只要采取了降温措施就不用发高温津贴吗?

  案例:

  晓勤在某服装厂成衣车间工作,平时车间温度就高,到了夏天就更热。公司在车间安装了两台空调,可车间很大,远离空调的地方温度仍然很高。晓勤和其他同事经过几次测量,室温都在34℃左右。近日,晓勤等人要求发高温津贴时,公司说已采取了降温措施,大家又不是露天在太阳底下干活,就不用再发高温津贴,这种说法对吗?

  说法: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按此要求,各省级人社部门都明确了高温津贴的发放月份和标准。例如,广西五部门《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高温津贴的发放月份为6月至10月,具体发放标准为: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50元至30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1.5元至13.8元。

  “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是个硬指标,不管企业是否采用了降温举措,只要室内温度超标,就应当发放高温津贴。如果企业不发这笔钱,又无法举证证明已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拿了高温津贴就不享有停工休息权吗?

  案例:

  郑某等人在一家建筑工地工作,由于酷热难熬,大伙儿很想多休息一会儿,就斗胆向老板提出把每天的上班时间缩短1—2个小时。老板怒斥道:高温津贴和清凉饮料都发了,个人防护用品也样样俱全,目前正在赶工期,怎么能停工休息呢?大伙儿质疑:难道拿了高温津贴,就得拼命干活吗?

  说法:

  《办法》第八条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如果存在“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形,则除外。由此可见,露天作业是有限制的,而且,如果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企业不停止露天作业就涉嫌强制冒险作业。因此,不能用已发了高温津贴做挡箭牌,该停止室外作业时还应及时停止。

  停工或缩短工时期间无工资吗?

  案例:

  某公司决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时,露天作业的工人停工2小时,员工们觉得老板很有人情味,哪知,发工资时每人每天被扣除100元钱。对此,公司解释说,停工期间自然不用发工资。

  说法:

  如前所述,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到相应标准时享有停工休息权。本案中,该公司决定高温天气下缩短工时2小时,是其应尽之责,并非恩赐。按劳付酬原则的适用并非绝对,在特殊情况下,即使劳动者没有付出劳动,用人单位也必须如数支付工资。广西五部门《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时段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也不能因实施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显然,该公司减发员工的工资属于克扣工资性质,员工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维权。

  最低工资已经包含了高温津贴吗?

  案例:

  小李是位职场新人,劳动合同约定其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进入夏季后,从事高温作业的小李要求公司发给高温津贴,公司答复说:“给你发的工资已经包含高温津贴了。”小李想知道:最低工资能否包含着高温津贴?

  说法: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广西五部门《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也强调,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可见,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该公司必须在最低工资之外另行向小李发放高温津贴。

  中暑是因体质太差所致,不能算工伤吗?

  案例:

  小蒋是名砂浆搅拌工,7月的一天午后,工地上热浪滚滚,正在干活的小蒋突然晕厥,呼吸急促,浑身发烫,被当即送至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蒋某重度中暑并有中暑后遗症。小蒋认为自己是工伤,可老板说“没磕着没碰着”,中暑是因自身体质太差,不能算工伤。事实果真如此吗?

  说法: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规定,中暑属于职业病之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因工作发生中暑……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见,老板的说法显然错误,小蒋的情况应当属于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劳动者在被医院诊断为中暑后,应及时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在取得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才能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会根据《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直接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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