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工网
gxworker.org.cn
广西职工的网上家园
企业未买社保,员工工伤谁来负责?
来源:    作者:庞萍    发表时间:2024-06-05 17:31:16
摘要: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员工因工作中不慎右眼受伤而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案件中企业以其与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主张不应支付相关费用,该主张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员工因工作中不慎右眼受伤而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案件中企业以其与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主张不应支付相关费用,该主张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案件概述

  2021年5月28日,黄某入职渔具公司,从事半成品青蛙皮(一种鱼饵)的清洗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渔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黄某工资,且在2021年7月至10月期间均有工资发放记录,平均每月工资为2844元。

  然而,在工伤保险方面,渔具公司未能履行其法定义务,未为黄某购买工伤保险,这一疏忽在2021年10月17日下午黄某在工作过程中不幸发生的工伤事故中暴露无遗。当时,黄某在使用气枪吹干青蛙皮时不慎弹伤右眼,随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所有医疗费用均由渔具公司承担。

  2023年3月22日,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黄某的事故伤害进行了认定,确认其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范畴。同年6月29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一步评定黄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并确定其停工留薪期从2021年10月17日起至2022年4月16日止。黄某在受伤后未再回到渔具公司工作。

  在黄某提出工伤赔偿申请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7月作出裁决,要求渔具公司一次性支付黄某各项工伤赔偿费用共计9.7万元,包括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检查费等。

  因渔具公司对该仲裁裁决结果表示不满,向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坚称其与黄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请求法院判令无需支付黄某任何费用。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了事实,已确认黄某与渔具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与渔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仲裁、一审、二审,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确认黄某与渔具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渔具公司关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本案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渔具公司作为用工主体,未为黄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在黄某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公司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若公司不支付,则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并由公司日后偿还。

  关于停工留薪期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黄某在停工留薪期间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由渔具公司按月支付。考虑到黄某的停工留薪期为2021年10月17日至2022年4月16日,共计6个月,扣除公司已经支付的2个月工资,渔具公司还应支付剩余4个月的工资,共计1.13万元。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黄某作为九级伤残,应获得9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此,渔具公司应支付黄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约2.56万元。

  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黄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为3.12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为约2.56万元。

  关于鉴定费和检查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费用及因鉴定产生的相关检查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渔具公司应支付黄某因劳动能力鉴定而产生的鉴定费250元和检查费用502.9元。

  不久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渔具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仲裁委员会的原裁决。渔具公司应支付黄某停工留薪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和检查费总计8.35万元。

  目前,该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工伤保险是保障劳动者权益与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一种双重保障。在本案中,企业未能履行为员工黄某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职责,这不仅增加了企业自身的用工风险,而且忽视了经营风险的有效防控。这种做法可能会导致企业在面对员工意外伤害时,无法得到保险的赔付支持,从而承担更大的经济负担。因此,企业应充分认识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重要性,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基本保障,也是对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支撑。


用手机扫二维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