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筑牢儿童权益“保护屏障”
来源:
作者:张兆利
发表时间:2024-05-29 18:11:09
摘要:一年一度的“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到来,儿童节设立的初衷,在于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
一年一度的“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到来,儿童节设立的初衷,在于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近年来,儿童权利在不断彰显的同时,一些痛点也日益凸显。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财产、监护、抚养、收养等各个方面和各个年龄段,同样为儿童权益筑牢了“保护屏障”,以下将通过几个例子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与儿童权益相关的内容。
胎儿也可享有继承、受赠权
例子:
小丽的丈夫阿杰遭遇车祸不幸身亡,而此时小丽已经怀有五个月身孕。待处理完后事,小丽因为丈夫遗产分割问题与公婆发生矛盾。小丽认为其怀孕胎儿应分得一份遗产,但被公婆拒绝。那么,小丽腹中的胎儿有继承权吗?
说法: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本条规定将胎儿利益保护范围明确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在这些情形下,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本案中,小丽腹中胎儿虽未出生但享有继承权,应为其保留遗产份额。
孕哺期内父亲不得提“分手”
例子:
小霞和大果的女儿出生不久,两人就因生活琐事争执不断。在孩子八个月时,大果离家与小霞开始分居生活,并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一规定针对的是诉讼离婚的情形,双方自愿协议离婚或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此限。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胎儿、婴儿和妇女的合法权益。
“小大人”门槛降至八岁
例子:
八岁男孩虎子偷拿爸爸的一部价值近万元的手机卖给了一家手机店。几经协商退机无果后,虎子父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行为无效。经法官调解,被告同意退回手机,原告返还对方购机款。
说法:
根据新时代儿童生理和心智发育的新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从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虎子出售手机行为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
孩子临时照看有“兜底”保护
例子:
桐桐今年五岁,她爸爸是医院业务骨干,母亲是企业销售人员。前些日子其父被派往外地参加医疗志愿工作。紧接着,其母亲也因出差地发生地质灾害无法返乡。桐桐的其他亲属均在外地生活,无法帮助照顾孩子的日常生活。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政府监护为兜底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为应对突发事件(如新冠疫情)等紧急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本案中桐桐遇到的难题,可以依据该规定解决。
抚养问题尊重孩子“话语权”
例子:
因为离婚后孩子抚养权问题,牛牛(九岁)的父母在法庭上互不相让。法官征求牛牛意见时,孩子认为跟随妈妈学习生活“感觉挺压抑”,表示更愿意和父亲一起生活,法官认可并采纳了他的意见。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据此规定,尊重八周岁以上孩子的真实意愿,并不是由他们随意选择,而是在父母双方同时争夺抚养权,且都具备抚养条件时,法院才充分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
十四岁以上的孩子也能被收养
例子:
梁某的朋友万某及妻子在一起意外事故中双双离世,留下刚满十五岁的儿子凡凡。为照顾失去双亲的孤儿,梁某夫妇想把凡凡收养至膝下,但又听说不能收养年龄超过十四岁的孩子。那么,法律对被收养人的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说法:
收养,是在原本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建立父母子女等亲属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仅删去了以往法律规定中可收养的未成年人应“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定,同时也明确有子女的收养人符合条件的还可收养一名子女。该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一规定将被收养人年龄放宽至不满十八周岁,有助于满足收养的多元需求与价值期待。本案中梁某夫妇可以合法收养凡凡。
儿时遭性侵成年后仍可追诉
例子:
小倩十岁时,其班主任温某对她实施了性骚扰,孩子的身心因此遭受创伤。小倩的父母从保护孩子成长考虑,未对温某的行为予以追究。如今小倩已经十九岁,她想向当年侵权者主张损害赔偿。那么,时隔多年法院还会受理她的诉请吗?
说法:
一般而言,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为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据此规定,如果受害人在未成年时期遭遇了性侵害,年满十八周岁后仍可以“秋后算账”。本案中,小倩向行为人温某要求损害赔偿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胎儿也可享有继承、受赠权
例子:
小丽的丈夫阿杰遭遇车祸不幸身亡,而此时小丽已经怀有五个月身孕。待处理完后事,小丽因为丈夫遗产分割问题与公婆发生矛盾。小丽认为其怀孕胎儿应分得一份遗产,但被公婆拒绝。那么,小丽腹中的胎儿有继承权吗?
说法: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本条规定将胎儿利益保护范围明确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在这些情形下,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本案中,小丽腹中胎儿虽未出生但享有继承权,应为其保留遗产份额。
孕哺期内父亲不得提“分手”
例子:
小霞和大果的女儿出生不久,两人就因生活琐事争执不断。在孩子八个月时,大果离家与小霞开始分居生活,并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一规定针对的是诉讼离婚的情形,双方自愿协议离婚或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此限。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胎儿、婴儿和妇女的合法权益。
“小大人”门槛降至八岁
例子:
八岁男孩虎子偷拿爸爸的一部价值近万元的手机卖给了一家手机店。几经协商退机无果后,虎子父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行为无效。经法官调解,被告同意退回手机,原告返还对方购机款。
说法:
根据新时代儿童生理和心智发育的新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从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虎子出售手机行为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
孩子临时照看有“兜底”保护
例子:
桐桐今年五岁,她爸爸是医院业务骨干,母亲是企业销售人员。前些日子其父被派往外地参加医疗志愿工作。紧接着,其母亲也因出差地发生地质灾害无法返乡。桐桐的其他亲属均在外地生活,无法帮助照顾孩子的日常生活。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政府监护为兜底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为应对突发事件(如新冠疫情)等紧急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本案中桐桐遇到的难题,可以依据该规定解决。
抚养问题尊重孩子“话语权”
例子:
因为离婚后孩子抚养权问题,牛牛(九岁)的父母在法庭上互不相让。法官征求牛牛意见时,孩子认为跟随妈妈学习生活“感觉挺压抑”,表示更愿意和父亲一起生活,法官认可并采纳了他的意见。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据此规定,尊重八周岁以上孩子的真实意愿,并不是由他们随意选择,而是在父母双方同时争夺抚养权,且都具备抚养条件时,法院才充分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
十四岁以上的孩子也能被收养
例子:
梁某的朋友万某及妻子在一起意外事故中双双离世,留下刚满十五岁的儿子凡凡。为照顾失去双亲的孤儿,梁某夫妇想把凡凡收养至膝下,但又听说不能收养年龄超过十四岁的孩子。那么,法律对被收养人的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说法:
收养,是在原本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建立父母子女等亲属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仅删去了以往法律规定中可收养的未成年人应“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定,同时也明确有子女的收养人符合条件的还可收养一名子女。该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一规定将被收养人年龄放宽至不满十八周岁,有助于满足收养的多元需求与价值期待。本案中梁某夫妇可以合法收养凡凡。
儿时遭性侵成年后仍可追诉
例子:
小倩十岁时,其班主任温某对她实施了性骚扰,孩子的身心因此遭受创伤。小倩的父母从保护孩子成长考虑,未对温某的行为予以追究。如今小倩已经十九岁,她想向当年侵权者主张损害赔偿。那么,时隔多年法院还会受理她的诉请吗?
说法:
一般而言,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为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据此规定,如果受害人在未成年时期遭遇了性侵害,年满十八周岁后仍可以“秋后算账”。本案中,小倩向行为人温某要求损害赔偿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