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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走捷径让孩子入学名校受挫,能诉讼要求退款吗?
来源:    作者:庞萍    发表时间:2024-05-29 18:10:38
摘要:一些家长为了让孩子能够进入理想的学校,不惜采取各种手段,包括支付巨额费用来“跑关系走后门”。然而,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教育公平原则。
  一些家长为了让孩子能够进入理想的学校,不惜采取各种手段,包括支付巨额费用来“跑关系走后门”。然而,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教育公平原则。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教育公平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并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例简述:

  原告黄某的子女在中考时未能达到重点高中录取分数线,为实现孩子就读重点高中的愿望,他通过朋友的介绍找到廖某,请托其帮办理入学事宜,并向廖某支付5.7万元作为办事费用,希望廖某能够通过特殊渠道帮助孩子获得重点高中入学机会。然而,廖某未能完成约定,黄某遂向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全额退款。

  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调整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能够得到民事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是合法的。本案中,黄某在明知小孩未达到重点中学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为了能让小孩入读重点学校,支付钱款给廖某,企图通过金钱疏通关系的方式获取入学资格。黄某、廖某之间的行为有违教育的公平原则,扰乱了国家的正常招生考试秩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明显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黄某向廖某的给付属于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基于不法原因行为产生的债务属于不法原因之债,不应得到法律保护,故黄某、廖某之间的委托关系,法律不予保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驳回黄某的起诉。

  不久前,法院作出一审民事裁定:驳回黄某的起诉。因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理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辨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民法的宗旨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法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本案中,黄某为让其子女能进入特定的学校就读,向受托人给付5.7万元作为“跑关系走后门”的费用,其所托的事项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的事项,对其已经给付受托人的款项,所形成的不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其对受托人享有的不是合法的民事权益。因此,黄某明知花钱托人“跑关系走后门”办事是违反法律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的事项,仍积极实施,将自己置身于法律秩序以外,无予保护的必要。对于“跑关系走后门”形成的债权债务纠纷,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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