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执行应避开哪些误区?
来源:
作者:张兆利
发表时间:2024-05-27 17:49:4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通俗地说,执行就是通过国家强制力实现胜诉方的权益。现实中,为确保权益如期“兑现”,权利人应避免以下常见误区:
误区一:申请执行无时效限制
案例:小张向同事老王借款购房,到期后拒不还款,老王便将小张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小张付清原告借款本息。法律文书生效后,小张一拖再拖没有给付。老王认为,反正官司打赢了,被告早晚得还钱,就没把此事放在心上。直到三年后,老王才意识到需要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确认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裁定不予立案执行。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老王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却在胜诉后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致使即将到手的权益得而复失。老王的教训提醒人们:法院下达的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一定不要忘记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
误区二:正在申诉的案件法院不会执行
案例:职工李某与某饮品公司因产品质量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法院经过两审终审,判决该公司赔付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李某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饮品公司负责人向执行人员提出异议,认为其不服终审判决正在申诉,不应在此时就对企业进行强制执行,因此拒不履行偿付义务。结果,法院依法冻结该公司的银行存款并划拨给了李某。
评析:为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也就是说,申诉并不能影响法院执行的正常进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对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等财产强制措施,或拘传、拘留等人身强制手段。如果原判决确有错误再审后予以改判而又履行完毕的,被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法院执行回转,责令原申请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孳息。
误区三:申请人的诉求都该得到满足
案例:朱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法院判决肇事方黄某一次性赔偿其各项费用14万元。但执行中因黄某家境困难,仅以肇事车和部分物品抵偿了少量赔偿款。之后,朱某多次找到上级法院并向信访部门反映,责怪当地法院没有对黄某采取拘留措施。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本案被执行人已经竭尽全力赔偿申请人,不存在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上述行为,所以法院不会对其执行拘留等措施。
误区四:不是被告不能被执行
案例:个体工商户赵某拖欠某公司货款15万元,法院强制执行其还款11万元后,赵某表示已无偿还能力。后来该公司得知秦某曾向赵某借款5万元尚未偿还,遂向法院申请执行秦某。法院调查确认后通知秦某在15日内将4万元直接偿付给该公司,谁料秦某对此置若罔闻。法院最终依法查封拍卖了秦某价值4万元的财产,并对其进行了拘留和罚款。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该规定还明确,第三人收到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因此,有关当事人应当主动配合和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并以给付的凭证抵偿对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
误区五:司法拘留可以抵偿债务
案例:杨某经营养殖场期间,因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两名员工受伤,法院判令其赔偿原告15万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杨某将法院查封的设备、车辆等物品变卖,还扬言说:“不执行判决最多拘留半月,一天抵了1万,值!”直到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赔偿有期徒刑,杨某才感到后悔。
评析:关于执行过程中的强制措施,有的被执行人往往存在两种模糊认识,一是认为司法拘留可以代替执行,拘留后便可一劳永逸,不用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定义务;二是认为执行中法院最严厉的手段就是拘留,因而无所畏惧。事实上,拘留是一种法律制裁措施,目的是教育有关当事人,并不会免除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对于情节严重的拒执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就是说,义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误区一:申请执行无时效限制
案例:小张向同事老王借款购房,到期后拒不还款,老王便将小张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小张付清原告借款本息。法律文书生效后,小张一拖再拖没有给付。老王认为,反正官司打赢了,被告早晚得还钱,就没把此事放在心上。直到三年后,老王才意识到需要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确认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裁定不予立案执行。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老王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却在胜诉后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致使即将到手的权益得而复失。老王的教训提醒人们:法院下达的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一定不要忘记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
误区二:正在申诉的案件法院不会执行
案例:职工李某与某饮品公司因产品质量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法院经过两审终审,判决该公司赔付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李某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饮品公司负责人向执行人员提出异议,认为其不服终审判决正在申诉,不应在此时就对企业进行强制执行,因此拒不履行偿付义务。结果,法院依法冻结该公司的银行存款并划拨给了李某。
评析:为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也就是说,申诉并不能影响法院执行的正常进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对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等财产强制措施,或拘传、拘留等人身强制手段。如果原判决确有错误再审后予以改判而又履行完毕的,被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法院执行回转,责令原申请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孳息。
误区三:申请人的诉求都该得到满足
案例:朱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法院判决肇事方黄某一次性赔偿其各项费用14万元。但执行中因黄某家境困难,仅以肇事车和部分物品抵偿了少量赔偿款。之后,朱某多次找到上级法院并向信访部门反映,责怪当地法院没有对黄某采取拘留措施。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本案被执行人已经竭尽全力赔偿申请人,不存在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上述行为,所以法院不会对其执行拘留等措施。
误区四:不是被告不能被执行
案例:个体工商户赵某拖欠某公司货款15万元,法院强制执行其还款11万元后,赵某表示已无偿还能力。后来该公司得知秦某曾向赵某借款5万元尚未偿还,遂向法院申请执行秦某。法院调查确认后通知秦某在15日内将4万元直接偿付给该公司,谁料秦某对此置若罔闻。法院最终依法查封拍卖了秦某价值4万元的财产,并对其进行了拘留和罚款。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该规定还明确,第三人收到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因此,有关当事人应当主动配合和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并以给付的凭证抵偿对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
误区五:司法拘留可以抵偿债务
案例:杨某经营养殖场期间,因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两名员工受伤,法院判令其赔偿原告15万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杨某将法院查封的设备、车辆等物品变卖,还扬言说:“不执行判决最多拘留半月,一天抵了1万,值!”直到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赔偿有期徒刑,杨某才感到后悔。
评析:关于执行过程中的强制措施,有的被执行人往往存在两种模糊认识,一是认为司法拘留可以代替执行,拘留后便可一劳永逸,不用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定义务;二是认为执行中法院最严厉的手段就是拘留,因而无所畏惧。事实上,拘留是一种法律制裁措施,目的是教育有关当事人,并不会免除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对于情节严重的拒执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就是说,义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