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中发生侵权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
作者:潘家永
发表时间:2024-05-24 19:23:47
摘要:在劳动过程中,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比如,劳动者因过错给用人单位或者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被第三人侵权遭受损失等。在这些情况下,被侵权人能否要求赔偿?又应当向谁索赔呢?以下结合4个案例对相关问题予以释明。
在劳动过程中,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比如,劳动者因过错给用人单位或者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被第三人侵权遭受损失等。在这些情况下,被侵权人能否要求赔偿?又应当向谁索赔呢?以下结合4个案例对相关问题予以释明。
工作中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应予赔偿
案例:欧某在一家公司下属的配件厂当车工。在使用车床时,他因违章操作造成丝杠顶弯,不仅给公司带来直接经济损失近5万元,也弄伤了右手。公司对欧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没有异议,但要求他承担因违章操作给公司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2万元,并从其工资中逐月扣除。欧某不知道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是否于法有据?
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员工因下列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由此可见,法律对员工向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是有严格限制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根据该规定和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用人单位向员工主张赔偿至少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劳动合同中有关于经济损失由员工承担的约定,或者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这方面规定,且员工知悉;二是员工存在违反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等职务侵权行为;三是用人单位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与员工的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员工有主观过错。鉴于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主要享受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故这里的“过错”一般限定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应包括一般失职行为。
此外,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承担经济损失二者并不相悖。本案中,欧某违反操作规程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可以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符合上述第一个条件,那么,公司就有权要求欧某赔偿相应的损失。至于全额赔偿还是部分赔偿,要考虑到企业对员工的教育培训、设施设备、监管力度等情况,以及员工的岗位危险程度、过错程度和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
劳动者履职因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单位赔偿后可追偿
案例:陶某是某公司的销售骨干,跑销售时都是驾驶公司配备的车辆。一天,陶某驾驶公车前往客户那里,途中因超速且疏于观察等,将行人冯某撞成重伤,交警认定陶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对冯某所遭受的损失,保险公司理赔后,剩余的9万元损失是由公司赔偿的。事后,公司向陶某追偿这笔损失,陶某坚决反对。那么,公司向陶某追偿损失有法律依据吗?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据此,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对劳动者享有追索权。该规定对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强化了劳动者在工作中尽到忠实勤勉的义务。因此,劳动者在工作中要更加谨慎、用心,要严格遵守操作规范,不能肆意妄为,否则最终应由自己买单。
本案中,陶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且给公司造成了较大损失,应当属于具有重大过失,所以公司有权向陶某追偿损失。至于追偿比例,在劳资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综合考虑员工的工资收入水平、职业风险、过错程度、损害程度以及单位的监督管理情况等因素确定。
派遣员工因工侵权,派遣单位若有过错须担责
案例:季某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快递公司的快递员。一天,季某在卸货时疏忽大意导致物品滑落砸中附近的轿车。两家公司关于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快递公司辩称,季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公司则认为,季某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时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两家公司互相推诿,让受损的车主不知所措。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意味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
本案中,如果快递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劳务派遣公司具有过错,比如派遣工季某缺乏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等,不符合从业条件,那么就应由两家公司承担按份责任,否则,就应当由快递公司独自负责赔偿车主的损失。
从事劳务受到损害,由侵权人赔偿或者雇主补偿
案例:晓茵在蔡某家做保姆工作,包括料理家务和买菜做饭等。2024年4月9日上午,晓茵外出买菜,在返回途中被章某骑自行车撞倒受伤,晓茵不负任何责任。此次车祸导致晓茵受到的损失达5万元,而侵权人章某是位在校大学生,根本无力赔偿。那么,晓茵可以要求雇主蔡某赔偿损失吗?
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就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据此,雇员在提供劳务中遭遇第三人侵权的,在索赔时具有选择权。当然,如果无法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无力赔偿的话,则雇员只能选择请求雇主给予补偿。
本案中,虽然侵权人是确定的,但由于侵权人章某无力赔偿晓茵的全部损失,所以根据公平原则,晓茵可以要求雇主蔡某给予补偿。须指出的是,补偿与赔偿是不同的。赔偿一般是填平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多少,而补偿仅是给付损失中的一部分。
工作中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应予赔偿
案例:欧某在一家公司下属的配件厂当车工。在使用车床时,他因违章操作造成丝杠顶弯,不仅给公司带来直接经济损失近5万元,也弄伤了右手。公司对欧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没有异议,但要求他承担因违章操作给公司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2万元,并从其工资中逐月扣除。欧某不知道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是否于法有据?
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员工因下列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由此可见,法律对员工向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是有严格限制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根据该规定和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用人单位向员工主张赔偿至少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劳动合同中有关于经济损失由员工承担的约定,或者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这方面规定,且员工知悉;二是员工存在违反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等职务侵权行为;三是用人单位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与员工的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员工有主观过错。鉴于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主要享受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故这里的“过错”一般限定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应包括一般失职行为。
此外,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承担经济损失二者并不相悖。本案中,欧某违反操作规程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可以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符合上述第一个条件,那么,公司就有权要求欧某赔偿相应的损失。至于全额赔偿还是部分赔偿,要考虑到企业对员工的教育培训、设施设备、监管力度等情况,以及员工的岗位危险程度、过错程度和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
劳动者履职因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单位赔偿后可追偿
案例:陶某是某公司的销售骨干,跑销售时都是驾驶公司配备的车辆。一天,陶某驾驶公车前往客户那里,途中因超速且疏于观察等,将行人冯某撞成重伤,交警认定陶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对冯某所遭受的损失,保险公司理赔后,剩余的9万元损失是由公司赔偿的。事后,公司向陶某追偿这笔损失,陶某坚决反对。那么,公司向陶某追偿损失有法律依据吗?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据此,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对劳动者享有追索权。该规定对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强化了劳动者在工作中尽到忠实勤勉的义务。因此,劳动者在工作中要更加谨慎、用心,要严格遵守操作规范,不能肆意妄为,否则最终应由自己买单。
本案中,陶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且给公司造成了较大损失,应当属于具有重大过失,所以公司有权向陶某追偿损失。至于追偿比例,在劳资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综合考虑员工的工资收入水平、职业风险、过错程度、损害程度以及单位的监督管理情况等因素确定。
派遣员工因工侵权,派遣单位若有过错须担责
案例:季某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快递公司的快递员。一天,季某在卸货时疏忽大意导致物品滑落砸中附近的轿车。两家公司关于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快递公司辩称,季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公司则认为,季某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时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两家公司互相推诿,让受损的车主不知所措。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意味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
本案中,如果快递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劳务派遣公司具有过错,比如派遣工季某缺乏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等,不符合从业条件,那么就应由两家公司承担按份责任,否则,就应当由快递公司独自负责赔偿车主的损失。
从事劳务受到损害,由侵权人赔偿或者雇主补偿
案例:晓茵在蔡某家做保姆工作,包括料理家务和买菜做饭等。2024年4月9日上午,晓茵外出买菜,在返回途中被章某骑自行车撞倒受伤,晓茵不负任何责任。此次车祸导致晓茵受到的损失达5万元,而侵权人章某是位在校大学生,根本无力赔偿。那么,晓茵可以要求雇主蔡某赔偿损失吗?
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就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据此,雇员在提供劳务中遭遇第三人侵权的,在索赔时具有选择权。当然,如果无法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无力赔偿的话,则雇员只能选择请求雇主给予补偿。
本案中,虽然侵权人是确定的,但由于侵权人章某无力赔偿晓茵的全部损失,所以根据公平原则,晓茵可以要求雇主蔡某给予补偿。须指出的是,补偿与赔偿是不同的。赔偿一般是填平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多少,而补偿仅是给付损失中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