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烟花爆竹爆炸致人死亡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烟花爆竹经营者和制造商共同承担70%的赔偿责任,死者自负30%责任。
案情简述:
区某经营一家便利店,于2021年12月10日获得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包括C级、D级烟花爆竹等。然而在同年9月,区某未经严格核实,从某烟花生产基地购买了五件标注为C级的礼花弹进行销售。该礼花弹实际上是2015年生产的A级产品,保质期3年,药量高达286.7g,远超过C级产品安全标准。
2022年1月31日,梁某在区某的便利店购买了两盒礼花弹及其他烟花。当晚,梁某、黄某丙、黄某甲、黄某丁、黄某戊等人一起在家门前燃放烟花。当黄某丁点燃礼花弹时,他和其他人迅速离开了现场。然而,黄某戊却拿着手机向礼花弹走近,3至5秒后,礼花弹发生了两次剧烈的爆炸,黄某戊被爆炸产生的碎片击中,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对黄某戊的死因进行了鉴定,确认其死因是烟花爆竹爆炸抛射物撞击头部导致严重颅脑损伤。同时,经调查发现,某烟花生产基地在出售礼花弹时存在严重的过失,未核对区某是否具备销售A级烟花的资质,且随意使用过期的包装盒进行包装,导致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
之后,黄某戊的家属将区某和某烟花生产基地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费用等合计8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国家标准,烟花爆竹被划分为四个级别,危险性从高到低依次为A、B、C、D,上市的所有烟花爆竹产品都必须在外包装上明确标注等级。A级烟花不能在市场上销售,必须由专业人员在特定环境下燃放。本案中,某烟花生产基地将A级礼花弹包装成C级烟花提供给区某向消费者进行销售,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流通于市场,且产品实际上又存在燃爆时间短、弹药量大及弹射高度低的缺陷,以致发生爆炸时抛射物撞击黄某戊头部导致死亡的事故,构成产品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因此,原告诉求区某、某烟花生产基地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在烟花点燃时,黄某戊不是快速离开避险,相反是向礼花弹走近,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以致受到人身损害,存在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法院酌情确定区某、某烟花生产基地承担70%赔偿责任,黄某戊自负30%责任。本案系因产品缺陷引起的产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其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也就是不以过错因素作为确定责任的依据,只要因使用、消费缺陷产品而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向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无过错主张免责。因此,对区某、某烟花生产基地提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核定被告赔偿给原告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费用合计为81万余元,区某、某烟花生产基地承担70%赔偿责任,据此两被告共同赔偿56万余元。原告诉求超过该数额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不久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区某、某烟花生产基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黄某戊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6万余元。驳回原告黄某戊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理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本案中,某烟花生产基地将A级礼花弹包装成C级烟花提供给区某向消费者进行销售,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流通于市场,且产品实际上又存在燃爆时间短、弹药量大及弹射高度低的缺陷,以致发生爆炸时抛射物撞击黄某戊头部导致死亡的事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因此,原告诉求区某、某烟花生产基地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