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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拒不支付员工工资,法院准予强制执行
来源:    作者:庞萍    发表时间:2024-05-09 19:09:12
摘要: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某超市长期拖欠员工工资,累计金额高达7万余元。经人社局多次调解和催告,超市仍拒不支付。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行政处罚案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某超市长期拖欠员工工资,累计金额高达7万余元。经人社局多次调解和催告,超市仍拒不支付。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行政处罚案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案件概述:

  钦州市某超市自2022年起就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问题,涉及人数众多,累计金额高达7万余元。2023年2月24日,钦北区人社局对该超市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然而,超市依然我行我素,无视法律法规,继续拖延支付。鉴于超市的恶劣行径,钦北区人社局于同年5月31日对其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不仅要求超市支付拖欠的工资7.56万余元,还处以9000元的罚款。同时,超市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该决定已于2023年12月2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然而,超市仍然置若罔闻,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经钦北区人社局于2023年12月21日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但超市依然无动于衷。无奈之下,钦北区人社局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审查后认为,某超市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钦北区人社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超市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对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钦北区人社局没有法定强制执行款项的行政职权及超市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故钦北区人社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经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钦北区人社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应予准许。

  不久前,钦北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钦北区人社局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某超市拖欠钟某某等35人劳动报酬合计7.56万余元以及行政罚款9000元。限被执行人某超市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被告超市长期拖欠员工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告超市做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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