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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常见套路有哪些?
来源:    作者:张兆利    发表时间:2024-04-23 17:48:14
摘要:试用期,顾名思义,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时段。
  试用期,顾名思义,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时段。法律法规对试用期员工也有完备的权益保护。然而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如无理由辞退员工、将试用期当成“白用期”等。以下案例提醒大家注意辨识隐藏其中的常见套路,避免权益受损。

  试用期合格才能签订劳动合同?

  案例:去年国庆节前,一家旅行社招用了10名应届毕业生。入职时,老板发话:试用期内做得好就签合同。为保住“饭碗”,这些应聘者经常在岗位上加班加点,处处谨小慎微。谁料仅仅过了两个多月,老板竟然以考核不合格为由将他们全部辞退,并将其工资、加班费全部扣除。此时,这些求职者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等维权证据,故对老板的蛮横行为一无所措。

  评析:不少应聘者在找工作时都遇到上述情况: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之前,先要经历一个试用期,而在试用期结束或行将结束时,他们就被用人单位“打发”了。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九条第四款还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不论劳动合同的期限如何约定,用人单位均应在劳动者开始为其工作时就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双方才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相反。也就是说,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单独的所谓的试用合同,试用期包含于劳动合同期限内。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员工可以无理由辞退?

  案例:小李应聘进入一家模具公司做钳工,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同时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就在试用期即将届满时,小李突然接到公司与他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他立刻找到老板询问原因,可对方不给任何解释,只是说他还在试用期内,既然是试用,公司有权随时决定聘用人员的去留。

  评析:有些用人单位无任何理由随意辞退试用期员工,这其实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虽然该条第一款作出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并不是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要在提供劳动者试用期限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后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双方一旦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即适用法律上的举证倒置原则。

  试用期内辞职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案例:陈某等应聘到一家纸业公司工作。试用期间,陈某等普遍感到该企业劳动保护条件较差,明确表示要另谋出路。此时,企业负责人向陈某等声明:如果要离开本厂,须每人赔偿违约金6000元,否则将不发还他们的毕业证等证件。

  评析:许多求职者因对工作不满意而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时,用人单位往往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劳动者此时提出辞职,已是在劳动合同生效之后,属违约行为。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设立试用期的目的,就在于给予双方一个相互考察的期限。这个期限的特殊性就在于,虽然劳动合同已经生效,但是任何一方因不满意对方而解除劳动合同,都不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求职者在试用期内辞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见习期和试用期有何区别?

  案例:小董中职毕业后在一家养殖企业找到一份保安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见习期1年,试用期3个月。小董不明白见习期是什么意思,见习期与试用期又有什么区别。

  评析:由于求职者对试用期和见习期的概念不清,有些用人单位就故意用见习期代替试用期,以此来变相延长试用期的期限(见习期的时间达1年以上)。事实上,见习期和试用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见习期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录用的大中专、高职院校毕业生执行的至少1年的考察期限;试用期则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因此,求职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看清楚条款中规定的是试用期还是见习期,谨防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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