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金,能否追索逾期利息?
来源:
作者:庞萍
发表时间:2024-04-23 17:47:40
摘要:买卖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行为,买卖关系也是法律关系的一种,然而却容易引发各种纠纷。
买卖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行为,买卖关系也是法律关系的一种,然而却容易引发各种纠纷。在双方货款结算后形成的欠条中,若未约定逾期利息,起诉时原告是否能主张?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主张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案例简介:
程某在钦州市钦北区经营一家特色鸭蛋养殖场,她的鸭蛋因品质优良而闻名。2018年,一个名叫林某的商人通过微信联系到程某,表示对她的鸭蛋感兴趣。两人经过几轮沟通,虽然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口头上达成了供货协议。起初,一切都按计划顺利进行。程某按照林某的要求,通过邮寄的方式将鸭蛋发送到指定的地址。由于对林某的信任,程某采取了先发货后结算的方式,相信林某会在收到货物后及时支付货款。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开始发生变化。到了2018年12月16日,林某通过微信发送了两张结算单给程某,显示总欠款金额为10万余元。程某核实无误后,确认了这笔欠款。但令她失望的是,林某并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欠款。尽管程某多次催促,林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因双方协商未果,最终程某以一纸诉状将林某诉至钦北区人民法院。
被告林某不作答辩,也不向法院提供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林某向程某购买鸭蛋,程某也按约定发送了鸭蛋,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法院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法律的相关规定。本案程某主张林某至今尚欠其货款10万余元未付,并提供了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法院予以确认。虽然双方未约定货款支付时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的规定,林某应在双方结算时支付货款给程某,但林某至今未支付,构成违约,程某要求林某支付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分段计算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程某提出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林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反驳程某主张的证据,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不久前,钦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林某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程某程某货款10万余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以10万余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某某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法官说法:
口头合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确实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往往难以证明其具体内容和履行情况,容易导致纠纷的产生。口头承诺虽常见,但风险不容忽视。即使基于信任,口头协议仍可能导致纠纷。为平衡信任与权益,当事人双方应优先采用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在必要时补充口头协议的基本原则和条款。此外,保留交易凭证和建立良好沟通渠道也是确保权益的关键。这些措施有助于我们在享受信任带来的便利同时,有效保护自身权益。
案例简介:
程某在钦州市钦北区经营一家特色鸭蛋养殖场,她的鸭蛋因品质优良而闻名。2018年,一个名叫林某的商人通过微信联系到程某,表示对她的鸭蛋感兴趣。两人经过几轮沟通,虽然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口头上达成了供货协议。起初,一切都按计划顺利进行。程某按照林某的要求,通过邮寄的方式将鸭蛋发送到指定的地址。由于对林某的信任,程某采取了先发货后结算的方式,相信林某会在收到货物后及时支付货款。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开始发生变化。到了2018年12月16日,林某通过微信发送了两张结算单给程某,显示总欠款金额为10万余元。程某核实无误后,确认了这笔欠款。但令她失望的是,林某并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欠款。尽管程某多次催促,林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因双方协商未果,最终程某以一纸诉状将林某诉至钦北区人民法院。
被告林某不作答辩,也不向法院提供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林某向程某购买鸭蛋,程某也按约定发送了鸭蛋,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法院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法律的相关规定。本案程某主张林某至今尚欠其货款10万余元未付,并提供了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法院予以确认。虽然双方未约定货款支付时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的规定,林某应在双方结算时支付货款给程某,但林某至今未支付,构成违约,程某要求林某支付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分段计算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程某提出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林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反驳程某主张的证据,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不久前,钦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林某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程某程某货款10万余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以10万余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某某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法官说法:
口头合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确实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往往难以证明其具体内容和履行情况,容易导致纠纷的产生。口头承诺虽常见,但风险不容忽视。即使基于信任,口头协议仍可能导致纠纷。为平衡信任与权益,当事人双方应优先采用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在必要时补充口头协议的基本原则和条款。此外,保留交易凭证和建立良好沟通渠道也是确保权益的关键。这些措施有助于我们在享受信任带来的便利同时,有效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