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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须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有效吗?
来源:    作者:盛红梅    发表时间:2024-04-18 18:50:40
摘要:我在公司机修车间担任电焊工,去年上半年与单位签订了五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其中有条款约定:乙方(本人)在合同期满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单位)有权要求乙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请问,这样的违约金条款有效吗?
  读者提问:

  我在公司机修车间担任电焊工,去年上半年与单位签订了五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其中有条款约定:乙方(本人)在合同期满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单位)有权要求乙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请问,这样的违约金条款有效吗?

  律师解答:

  除法定情形外,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属无效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或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款项的法定情形只有两种,一是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须赔偿损失,二是劳动者违约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而劳动者的违约责任也仅有两种情形:一是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并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时,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除此以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做法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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