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犯不改,“吃货”小偷被判刑
来源:
作者:庞萍
发表时间:2024-04-16 17:37:50
摘要:一名因贪婪而沦为“吃货”小偷的女子,因盗窃斑鱼、生姜、杂粮等食品获刑。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盗窃食品的案件,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一名因贪婪而沦为“吃货”小偷的女子,因盗窃斑鱼、生姜、杂粮等食品获刑。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盗窃食品的案件,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件概述:
韦某平日里游手好闲,对生活没有太多追求。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发现了某餐厅门口摆放的斑鱼,这些味道鲜美的鱼类引起了她的注意。于是,她心生贪念,决定将这些斑鱼据为己有。2023年6月12日夜晚,韦某趁着夜色潜入了餐厅,并利用随身携带的工具,迅速将斑鱼盗走。正当她准备逃离现场时,被餐厅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警方迅速赶到将韦某抓获。经过审讯,韦某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警方依法对她进行了处罚。然而,韦某并没有因此收敛。同年6月27日和28日的夜晚,她再次潜入某餐厅,继续盗窃斑鱼。这一次,她更加狡猾,使用蛇皮袋将斑鱼盗走并卖给了他人。她以为自己可以逍遥法外,却没想到很快就被警方再次抓获。
除了盗窃某餐厅的斑鱼外,韦某还将目光转向了菜园和粮油批发市场。她利用同样的手段,盗窃了大量的生姜和绿豆、薏米等杂粮。盗窃时,被群众当场抓获,将其扭送公安机关。
经鉴定,盗窃的这些斑鱼、生姜、杂粮合计价值1080元。
另查明,被告人韦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22年9月1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具有累犯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但考虑到其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韦某盗窃斑鱼、生姜、杂粮合计价值10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韦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概述:
韦某平日里游手好闲,对生活没有太多追求。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发现了某餐厅门口摆放的斑鱼,这些味道鲜美的鱼类引起了她的注意。于是,她心生贪念,决定将这些斑鱼据为己有。2023年6月12日夜晚,韦某趁着夜色潜入了餐厅,并利用随身携带的工具,迅速将斑鱼盗走。正当她准备逃离现场时,被餐厅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警方迅速赶到将韦某抓获。经过审讯,韦某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警方依法对她进行了处罚。然而,韦某并没有因此收敛。同年6月27日和28日的夜晚,她再次潜入某餐厅,继续盗窃斑鱼。这一次,她更加狡猾,使用蛇皮袋将斑鱼盗走并卖给了他人。她以为自己可以逍遥法外,却没想到很快就被警方再次抓获。
除了盗窃某餐厅的斑鱼外,韦某还将目光转向了菜园和粮油批发市场。她利用同样的手段,盗窃了大量的生姜和绿豆、薏米等杂粮。盗窃时,被群众当场抓获,将其扭送公安机关。
经鉴定,盗窃的这些斑鱼、生姜、杂粮合计价值1080元。
另查明,被告人韦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22年9月1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具有累犯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但考虑到其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韦某盗窃斑鱼、生姜、杂粮合计价值10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韦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