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签订保密协议的员工,能否禁止其入职竞争对手公司?
来源:
作者:潘家永
发表时间:2024-04-16 17:37:22
摘要:我公司有很多销售人员,为了防止他们对外泄露经营信息,公司除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外,还与他们分别签订了保密协议,并支付了保密费。但由于销售人员流动性较大,经常有离职销售人员泄露公司的经营信息。请问,对于签订了保密协议的销售人员,能否禁止他们到竞争对手的公司工作?
读者提问:
我公司有很多销售人员,为了防止他们对外泄露经营信息,公司除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外,还与他们分别签订了保密协议,并支付了保密费。但由于销售人员流动性较大,经常有离职销售人员泄露公司的经营信息。请问,对于签订了保密协议的销售人员,能否禁止他们到竞争对手的公司工作?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应当说,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不论企业是否与其签订了保密协议,也不论是在职期间还是离职后,都负有保密义务。如果违反保密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
一是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如果泄露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还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保密协议十分必要,但保密协议并不具有限制员工离职后进入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的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因此,企业要想禁止员工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到竞争对手那里工作,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还得另外与这些销售人员签订一份竞业限制协议。
我公司有很多销售人员,为了防止他们对外泄露经营信息,公司除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外,还与他们分别签订了保密协议,并支付了保密费。但由于销售人员流动性较大,经常有离职销售人员泄露公司的经营信息。请问,对于签订了保密协议的销售人员,能否禁止他们到竞争对手的公司工作?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应当说,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不论企业是否与其签订了保密协议,也不论是在职期间还是离职后,都负有保密义务。如果违反保密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
一是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如果泄露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还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保密协议十分必要,但保密协议并不具有限制员工离职后进入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的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因此,企业要想禁止员工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到竞争对手那里工作,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还得另外与这些销售人员签订一份竞业限制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