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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销售他人视频课程,涉及侵权!
来源:    作者:庞萍    发表时间:2024-04-09 17:20:26
摘要: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某餐饮公司指控被告归某在“某鱼”平台销售侵犯其著作权的视频课程。
  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某餐饮公司指控被告归某在“某鱼”平台销售侵犯其著作权的视频课程。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并要求被告在其“某鱼”店铺首页连续十日公开发布声明以消除影响。

  案情回顾:

  原告某餐饮公司是一家专注于餐饮培训课程的现代餐饮品牌服务公司,拥有一系列在市场上具有广泛知名度的餐饮培训课程。这些课程仅允许付费学员在指定平台在线观看学习,禁止下载、销售、传播。然而,被告在“某鱼”平台注册账户,发布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视频销售信息,并通过网盘分享的方式将销售的侵权视频实际交付给买家。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已经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据此,原告诉至钦北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著作权侵权行为,在其“某鱼”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连续30日刊登申明,为原告消除影响以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万元。

  被告归某辩称,其所销售的课程是从“某鱼”平台账户“XX”购买,并认为自己没有看到原告在网上销售平台,不知道侵犯原告著作权。被告表示,收到原告起诉状后已关闭店铺停止销售行为,停止侵权行为。同时,被告认为原告请求3万元损失过高,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因此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七条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书及原告在微信平台“某餐饮培训学院”店铺中的培训课程信息等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原告对涉案视频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依法取得了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诉讼。

  关于被告是否侵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本案中,经对比,被告开设的店铺“XXXX”中被控侵权的视频与原告制作的视频在视频构图、制作流程、讲解语言等均一致。被告未经许可,在“某鱼”平台出售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视频,构成对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其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被告已构成著作权侵权,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截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被告在“某鱼”开设的店铺内产品已下架,未再继续销售涉案产品,侵权行为已终止,因此对某餐饮公司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消除影响的诉求,法院不再判决支持。关于原告主张消除影响的诉求,虽然被告店铺已下架相关产品,但已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在其店铺首页发布侵权行为的声明,消除对原告不利影响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实际损失,被告虽然提交了一张销售情况列表,但该证据无法证实其真实性,无法查清被告的侵权违法所得,故法院根据原告培训课程售价、案涉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销售单价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所致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法院酌定为5000元,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钦北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归某赔偿原告某餐饮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被告归某应在本案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某鱼”店铺“XXXX”首页连续十日公开发布声明以消除影响,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归某承担;驳回原告某餐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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