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如期而至,人们将前往各地陵园、墓地,为逝去的先人扫墓献花寄托哀思。但正值春季,天干物燥,烧纸、焚香、燃放鞭炮等祭奠方式存在诸多隐患,由此引发的森林、草地、苗圃等火灾时有发生。当事人如果未能防患于未“燃”,酿成祸端,轻则涉及民事赔偿或行政处罚,重则会因此触犯法律。
1、烧纸不慎,致人财损民事赔偿
案例:去年清明节,丁氏兄弟二人扫墓时祭祀烧纸,不慎造成火灾,殃及许某承包的瓜棚,共计烧毁挂果期西瓜苗4000余株。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是二人烧纸不慎引燃周围杂草所致。在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许某提起诉讼,要求丁氏兄弟赔偿全部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全部损失的70%。
说法:上述因祭扫引发的火灾多数发生在农村或郊区,争议焦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应当对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责任比例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类案件的本质为侵权,归责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由原告一方承担,即“谁主张谁举证”。诉讼中原告举证证明的范围是侵权人构成侵权责任的事实,并围绕这些事实确定赔偿责任、数额的具体依据。如果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将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通常情况下,法院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责任认定书确定事故的责任人,再根据损毁的财产鉴定评估报告确定受损财产的价值,从而判定责任人的赔偿比例和数额。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还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由于此类案件的受害人损失的财产多以承包农田、果园为主,在种植区域周围多有墓地的情况下,明知清明节民间有祭扫烧纸的习俗而未做好预防工作,未尽到注意、看护义务致使财产损失扩大的,可以适当减轻侵权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2、毁损人民币,承担行政责任
案例:刘先生幼年丧母,全靠父亲辛勤耕作的微薄收入将他和妹妹抚养成人。大学毕业后,刘先生通过勤勉打拼成长为一家房地产公司的项目经理。今年春节,为了悼念早逝的母亲,刘先生带上一沓人民币来到母亲墓前点燃。现场维护秩序的民警发现后当即予以制止,刘先生却对此不以为然:“我小时候家里穷,把钱烧给去世的母亲是对亲人的补偿,你们管不着!”尽管民警一再劝阻,他还是将人民币烧毁。事后,公安机关做出了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说法:晚辈祭扫时烧些纸钱,寄托对故人的思念之情无可厚非,但不能逾越底线毁损人民币,因为这种做法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刘先生的教训提醒人们,应当摒弃不文明的祭祀陋习,一棵树、一束花甚至网络祭奠,同样能寄托哀思。
3、引发山火,或构成刑事犯罪
案例:2023年清明节,郭师傅携带冥币、鞭炮等祭祀用品,到其祖父的坟前扫墓,燃放鞭炮并焚烧冥纸、冥币。由于未采取预防措施,祭祀品引燃周围荒草造成山林火灾。经林业部门鉴定,本次火灾过火林地面积达4.83公顷。事发后,郭师傅向公安机关投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构成失火罪;案发后,郭某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后以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说法:烧纸钱是一种最为传统的祭扫方式,但此时正值天干物燥季节,稍有不慎而引发周边山林火灾的事故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犯失火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祭祖扫墓时,首先要了解祭奠场所是否允许烧纸等传统方式,并严格遵守野外用火规定;即使在允许使用明火的场所,也要充分注意用火安全。一旦发生火灾,要在第一时间向消防报警,以尽快控制火情蔓延、减少火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