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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摊纠纷激化,摊主因攻击行为被判七成赔偿
来源:    作者:庞萍    发表时间:2024-03-25 19:22:05
摘要:俗话说“同行是冤家”,同行之间为争夺利益勾心斗角、破口大骂、大打出手的事屡见不鲜。
  俗话说“同行是冤家”,同行之间为争夺利益勾心斗角、破口大骂、大打出手的事屡见不鲜。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摆摊纠纷引发的肢体冲突案件。在冲突中,摊主肖某动手打伤了另一摊主,最终被法院判定需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23年10月15日傍晚,钦北区某市场的一角发生了一场激烈的争执。争执的双方是摊主闻某与米某,两位摊主原本在钦北区大井市场的一角摆摊卖鱼,但因摊位问题发生了争执。然而,不知怎的,平静的气氛瞬间被打破,两人的声音逐渐升高,情绪愈发激动。就在此时,米某的丈夫肖某赶到了现场。他目睹了妻子与他人的争执,心中怒火中烧。他认为闻某及其一方的曹某态度极为不礼貌,言辞之间充满了侮辱和挑衅。愤怒之下,他失去了理智,冲动地冲上前去,用手将闻某推倒在地。这一推,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损害。曹某和闻某倒在地上,痛苦地呻吟着。经过医生检查,两人均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受伤。其中,闻某的伤势尤为突出。她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入院时,她的意识有些模糊,全身多处疼痛不已。经过详细的检查,医生发现她不仅脑震荡,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应激性胃炎和低钾血症。住院这期间,她共支付了5102元的住院医疗费。事件发生后,公安局迅速介入调查。经过认真调查取证,警方认为肖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于是,在2023年11月6日,公安局对肖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肖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因原告闻某与被告米某、肖某协商医疗费不成,起诉到钦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费抚慰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3万元。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健康权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曹某、闻某和米某、肖某双方因卖鱼摊位引起争执,肖某遇事不冷静,推倒闻某并导致闻某受伤,肖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闻某在与肖某摆摊卖鱼时互不相让并用语言激怒对方,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自担一定责任。综合本案事发起因、各方过错程度及损害结果等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肖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闻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对于米某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被告米某与闻某之间有争执,但无证据证明闻某的受伤是被告米某造成的,故被告米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法院对闻某因本案损害后果造成的合理损失数额认定,支持闻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损失为7843元,被告肖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据此,肖某应向闻某赔偿5490元。

  法理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肖某在纠纷中未能保持冷静,采取暴力行为导致了对方的伤害,其行为构成侵权。尽管受害者在纠纷中也有一定过错,但肖某的攻击行为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和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肖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各种矛盾和冲突,关键是如何正确面对和处理。作为公民,我们应该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益。在遇到问题时,要冷静分析、理性沟通,避免冲动行为带来不必要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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