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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妨害药品管理,摊主获刑
来源:    作者:庞萍    发表时间:2024-03-22 18:12:18
摘要: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追求利润,不惜铤而走险,销售非法药品和有毒食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涉及非法药品和有毒食品销售案,梁某因销售含有有害成分的药品和食品,以犯妨害药品管理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追求利润,不惜铤而走险,销售非法药品和有毒食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涉及非法药品和有毒食品销售案,梁某因销售含有有害成分的药品和食品,以犯妨害药品管理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梁某在灵山县陆屋镇及其周边地区长期从事地摊销售,主要产品包括药油、风湿贴以及各类壮阳药等。2022年9月20日,他在钦州市钦北区某镇大街上再次进行销售活动,向黄某、杨某等人推销“海狗王”“德国小钢炮”“美国肾黄金”“肾宝片”“早泄克星”以及“非洲雄狮”等药品。然而,他的销售行为当日即被公安民警查处,所有涉案产品均被当场扣押。经过专业检测,扣押的产品中,“海狗王”“德国小钢炮”“美国肾黄金”“肾宝片”“早泄克星”以及“非洲雄狮”均被检测出含有西地非那化学成分。随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此进行了深入调查,并作出了认定。其中,“肾宝片”被认定为假药;而“美国肾黄金”“早泄克星”和“非洲雄狮”则因未经批准生产且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而被认定为非法药品;“海狗王”和“德国小钢炮”则因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被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

  在案件调查中,梁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现出了一定的悔过态度。他承认自己在销售过程中并未对所售产品的真实性和安全性进行充分了解和核实,导致了此次事件的发生。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的行为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法院综合考虑梁某的犯罪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他的认罪态度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

  法理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2条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141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第142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梁某因出售多种违规药品和食品而被指控妨害药品管理罪。其中,“肾宝片”被证实为假药,其成分和效果与宣传严重不符,对消费者健康构成潜在威胁。同时,梁某还销售了未经批准生产的“美国肾黄金”“早泄克星”和“非洲雄狮”,这些药品未经权威机构认证,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此外,梁某还涉嫌销售“海狗王”和“德国小钢炮”等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这些食品在加工过程中添加了非法物质,长期食用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综上所述,梁某的行为已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并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对梁某的犯罪行为作出公正判决。

  法官寄语:

  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药品和食品时要保持警惕,选择正规渠道购买,查看产品的批准文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确保购买到的是安全、有效的产品。也警示广大地摊经营者要守法经营,不得为了一时的利益而销售非法药品和有毒食品,以免走上犯罪的道路。法院将持续加大对非法药品和有毒食品销售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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