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救济制度,是指法律为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方式,或者是为弱势一方提供的法律救助手段,包括经济补偿、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总结继承既往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离婚救济制度进行了优化完善,以此保障家务劳动贡献者、生活困难者、权益受损者不因离婚而陷入困境,实现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
案例:
李女士与江先生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在十多年的婚姻存续期间,李女士全职照顾家庭,江先生虽在外打工但从未提供金钱补贴家用,日常支出主要靠女方娘家接济。随着孩子渐渐长大,家庭开支也大幅增加,夫妻俩关系日益紧张。李女士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男方给予其经济补偿18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2万元。
说法:
家务劳动是指为满足家庭成员日常生活需要所从事的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规定,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离婚时均有权向另一方主张经济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理解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需要把握如下几点:一是制度设立的目的。现阶段,女性仍然是家务劳动的主要付出者,她们往往为家庭付出更多,尤其是全职家庭妇女,离婚后再就业的能力往往受到贬损。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就是为了保护在婚姻中付出更多但更弱势的一方,倡导男女共同承担家务劳动。二是适用情形。离婚经济补偿是一种基于对家务劳动价值尊重和认可的权利救济方式。因此,适用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三种情形,为家庭利益付出的家务劳动诸如打扫卫生、收拾家务、采购物品、春种秋收务农劳动等处理家庭日常劳务均应包括在经济补偿适用情形中。三是补偿办法。实践中一般通过货币等方式予以补偿。首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主要基于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出发,从付出较多义务一方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和精力、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请求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情况、另一方从中受益的情况和经济能力、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经济帮助请求权
案例:
范女士与曹某结婚后先后生育两个孩子。近年来,随着女方失业、身体多病以及日常生活开支的不断增大,夫妻双方经常为经济开支等问题发生争吵,长期矛盾积累导致双方对婚姻心灰意冷。曹某先后两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原告自愿一次性给付范女士经济帮助8万元。
说法:
离婚经济帮助,是指离婚时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对经济困难的另一方提供的经济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通过本条可以看出,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目的在于保障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因此在适用时具有严格限制,一是离婚经济帮助只限于离婚时,如果一方离婚后出现了经济困难的情形,比如患病无力医治的,就不属于离婚经济帮助的范围。二是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生活困难一般指夫妻一方依靠自身能力、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三是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即帮助者在满足自己合理生活需要后,还有能力以个人财产对生活困难者给予帮助,如果没有帮助能力的,法律也不强制履行该项义务。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经济帮助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相混淆。不能用经济帮助的办法代替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免损害接受帮助一方对共同财产所享有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