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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他人购地款不返还,要付利息吗?
来源:    作者:庞萍    发表时间:2024-01-08 18:03:39
摘要: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那么不当得利返还,能收得利人利息吗?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占用他人购地款不返还的不当得利纠纷案。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那么不当得利返还,能收得利人利息吗?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占用他人购地款不返还的不当得利纠纷案。

  张某诉称,其意向钦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地块,谭某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身份于2013年7月28日向张某收取了银行转账10万元。后因张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地块买卖事宜未达成,张某向谭某追讨10万元未果,便向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谭某返还1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

  钦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构成不当得利的要件为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获益无法律根据,包括自始缺乏给付目的和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等情形。张某有意向与钦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地块而向谭某转账了10万元,后买卖地块事宜未达成,谭某实际收取了该10万元款项,谭某对此亦无异议。该款项不属于谭某的财产但其仍占有,应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张某已经请求谭某返还涉案款项但谭某拒不返还并占用款项,对此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赔偿,损失计算应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7月29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

  不久前,钦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谭某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某1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法理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民法典》第985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第987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张某有意向购买地块,并向谭某转账了10万元,之后买卖地块事宜未达成,这10万元不属于谭某的财产但其仍占有,应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谭某拒不返还并占用款项,对此造成张某的利息损失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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