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咨询:
我们在一家公司做文员及管理等方面工作,有时,在双休日里及法定假日期间,公司便安排一些同志值班,这种值班的内容多是到营业窗口办理各项业务,替换其他营业员休息,公司只是象征性地给我们发放80元的午餐补助。但我们知道,其他营业员加班时,是付给报酬的。当我们询问领导时,得到的答复是,营业员是加班,加班有加班费,你们是值班,所以没有报酬。
请问:加班和值班有什么区别?值班时公司可以不付给报酬吗?
律师答复:
值班与加班,虽然两者都是对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的延长,但两者是有区别的。值班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假日的工作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担负一定的非生产性的责任,主要是负责单位行政等方面的指挥领导,特别是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等原因,安排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轮流值守,它不是为直接完成生产任务安排的工作。而加班则是劳动者被单位安排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等劳动工作。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
如何值班,每次值班需要值多长时间,安排值班是否应予协商,干部职工能否拒绝值班等具体问题,它往往由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调整。而加班却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等条款的约束,即除了“(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三种情形外,用人单位需要加班的,均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才允许。
从你们介绍的情况来看,你们值班时所从事的工作,与一线员工加班劳动相同,是在营业窗口直接办理各项业务,并替换其他营业员休息,实质已经不属于值班,而是名副其实的、从事具体劳动工作的加班。该公司将职工的加班改名为值班,对职工在假日期间的加班并没有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而是以发放午餐补助费的形式用以冲抵,这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让劳动者在假日进行加班,影响了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
你们可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标准支付加班费。如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