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咨询:
于女士所在的服装公司由于所订购的面料没有及时到货,员工的工作量难以饱和。在元旦期间,公司决定共放假6天,包括国家法定假日3天,公司自行放假3天。公司的这一决定得到了员工的欢迎,劳累了一年,连续休息6天,都认为这是公司对员工赠送的年末“大礼包”。然而,元旦过后,她按照规定向公司提出春节假期与带薪年休假5天一并休息时,公司却对她提出的申请给予了这样的批复:鉴于元旦期间已经带薪休假3天,尚可带薪休假2天。看到公司的批复,她向工友们询问,工友们也都表示并不知情。于是大家集体向公司反映情况,公司在元旦时多放的3天假,为何会变成带薪年休假?公司的答复是:这是总经理办公会作出的决定,元旦多放的那3天假就是统一休息带薪年休假。这一年度凡是申请带薪年休假的都要扣除这3天。
请问:公司在节日期间统一放假休息,是否可以冲抵员工的带薪年休假?
法官回复:
公司在员工不知情的情形下,如此统一强行安排员工的带薪年休假,是不可以的。
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按照这一规定,公司安排元旦假日与员工的部分带薪休假连续休息,是可以的,但要符合相关的法定条件。在作出这一决定时,应征得员工的同意,更不能强行地搞一刀切。该公司用统一放假休息的办法冲抵员工的带薪年休假,这一做法是与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相悖的。于女士等人可以继续与公司协商主张权益,如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加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