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向职工借款用于公司经营,能否要求公司担责?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颜东岳
发表时间:2023-10-31 18:38:49
摘要:我所在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因公司生产经营之需,曾以个人名义向我借款4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事后,该款确已用于公司生产经营。
问:
我所在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因公司生产经营之需,曾以个人名义向我借款4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事后,该款确已用于公司生产经营。
我想知道:在借款已经到期,而陈某没有偿还的情况下,我能否要求公司与陈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答:
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与陈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陈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自己名义向你的借款,且该款确已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依据上述规定,陈某与公司具有共同还款的义务。
(来源:《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