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在教育、就业等方面给予残疾人特殊呵护。我国民法典中直接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条款近30条,从平等保护民事权利、完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到强化侵权责任划分等方面都对残疾人予以特殊保护。
哄骗精神病人签署协议无效
案例:小孙自幼患有癫痫,成年后又出现间歇性精神障碍。三年前他和陈某相识并发展为棋友关系。当陈某得知小孙名下有一套住房后,多次施以小恩小惠骗取他的信任。一次酒后,陈某拿出单方起草的房屋转让协议书让小孙签字并摁了手印,其中约定该处房屋以低价转让给陈某之女,不得反悔等等。后来,小孙的姐姐得知了弟弟售房一事,便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依法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法院审理认为,小孙具有长期癫痫病史,经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遂作出民事判决,宣告小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认其与陈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说法: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以智力、精神状况为标准,将已达到法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人因受智力水平或精神状况的影响而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种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本案中,小孙虽为成年人但精神不健全,在患病期间随意签署房产低价转让协议,明显与其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故其行为被法院确认为无效民事行为。
一方的残疾赔偿金归个人所有
案例:四年前,宋女士因车祸导致八级伤残,获得20余万元残疾赔偿金。去年底,宋女士因与丈夫贺某感情确已破裂而引起离婚诉讼。法庭上,贺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其妻获赔的残疾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对夫妻收入减少的补偿,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贺某分割宋女士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说法: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受害人的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而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残疾赔偿金是对伤者日后生活的补偿或保障,具有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应归伤残者本人所有。
平等就业权受法律特别保护
案例:小吴系三级智力残疾人,2020年12月与某药业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22年底,小吴在不理解公司文件性质的情况下签署了离职申请。在经仲裁程序后,小吴诉至法院要求与所在单位继续履行至合同期限终止。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对签署离职申请等涉及个人重大利益行为的理解、判断能力。现代理人对小吴签署的离职申请行为不予认可,故认定该行为无效,判决双方继续履行至劳动合同期限终止。
说法:国家保障残疾者的劳动权利,明确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确保残疾人享有平等就业权。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遵循残疾人便利原则,且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现实中,有的残疾人职工被评定为智力残疾,因民事行为能力所限而缺乏正确判断和自我保护能力。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是否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人民法院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认定。”本案中,小吴虽已经成年但精神不健全,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作出签署离职申请的重大决定,显然不能正确理解并预见行为后果。法院从保障残疾人劳动权益角度出发,以支持原告合法正当诉求的形式,彰显了鼓励他们以自身劳动能力创造幸福生活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