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凭自制记录扣工资 员工有权说“不”
来源:
作者:廖春梅
发表时间:2023-09-07 18:50:21
摘要:因发现工资减少,我向公司提出疑问,可公司却回复称:我上个月有8次迟到,按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扣减。同时,公司还拿出车间主任制作的、没有任何人签字的迟到记录为证明。
读者咨询:
因发现工资减少,我向公司提出疑问,可公司却回复称:我上个月有8次迟到,按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扣减。同时,公司还拿出车间主任制作的、没有任何人签字的迟到记录为证明。
请问:在我从来没有迟到,对迟到根本不认可的情况下,该迟到记录能否作为公司扣减工资的依据?
法官回复:
这份迟到记录不能作为公司扣减工资的依据。
一方面,公司应当就其扣减工资的合理性承担举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则已进一步表明:“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正因为公司主张你迟到,继而扣减工资的行为属于“减少劳动报酬”,而你不认可车间主任制作的、没有任何人签字的迟到记录,甚至主张自己从来没有迟到过,决定了公司必须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如公司不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则必须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