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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对试用期职工经济性裁员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表时间:2023-06-05 18:28:56
摘要:您好。我从两个多月前开始为一家外贸型企业担任翻译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可是,眼见三个月将至,企业人事部却对我说,企业本来出口至国外一家企业的货物,因货主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由于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我这个“桥梁”——翻译也因情况变化不再需要,因此企业要对我施行经济性裁员。

  读者咨询:

  您好。我从两个多月前开始为一家外贸型企业担任翻译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可是,眼见三个月将至,企业人事部却对我说,企业本来出口至国外一家企业的货物,因货主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由于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我这个“桥梁”——翻译也因情况变化不再需要,因此企业要对我施行经济性裁员。

  我认为企业的做法不妥,但也不知企业的说法错在何方?请你们给予指点。

  法官解答:

  您好。我们对你的遭遇表示同情,对企业的做法表示“遗憾”,并希望他们立即改正。

  看起来,用人单位也是对《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的部分条款有些了解,他们或许想引用该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我们姑且不说你尚在试用期,即便你已是一名正式员工,发生了你目前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不与你协商,或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一开口就解除你的劳动合同,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更何况,你是一名尚在试用期内的职工,劳动法律给予你充分的保护。同样根据《劳动合同法》,我们可以清晰地在第二十一条中看到,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该法三十九条共列举了六项解除理由,而企业解除你劳动合同的理由与其均不相符。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由此可见,你们企业的做法是有问题的。 (来源:劳动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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