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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之后,还能“撤回”吗?
来源:大同晚报    作者:    发表时间:2023-03-24 19:07:20
摘要:小庞于2021年8月考取北京某大学,因父母无力供养其上大学,于是准备放弃学业。私企老板汪某得知小庞家的情况后主动伸出援助之手,表示其公司愿意无偿资助小庞完成4年大学学业,每年2万元。头两年汪某的公司共向小庞交付了4万元。后来,汪某的公司因严重亏损、经济状况恶化,于是就决定取消对庞某的资助。那么,小庞可以要求汪某公司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吗?

  小庞于2021年8月考取北京某大学,因父母无力供养其上大学,于是准备放弃学业。私企老板汪某得知小庞家的情况后主动伸出援助之手,表示其公司愿意无偿资助小庞完成4年大学学业,每年2万元。头两年汪某的公司共向小庞交付了4万元。后来,汪某的公司因严重亏损、经济状况恶化,于是就决定取消对庞某的资助。那么,小庞可以要求汪某公司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吗?

  说法:

  小庞不可以要求汪某的公司继续履行赠与义务。

  民法典第666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赠与人不再向受赠人履行赠与义务,应当符合以下3个条件:第一,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但是赠与的财产之权利尚未转移或尚未完全转移。第二,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即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出现明显恶化的状态。第三,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已达到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程度。就是说,赠与人若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将无法继续正常经营,或者无法维持自己的正常生计,不能履行扶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也不论是否属于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赠与人均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本案中,汪某公司的情况与上述规定相吻合。 (来源:《大同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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