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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制度流程解除员工劳动合同,违法!
来源:劳动报    作者:马怡坤    发表时间:2023-02-16 19:04:10
摘要:王女士于2015年10月入职上海某旅游服务公司担任产品专员,订立了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该公司监察部门在内部调查中认为王女士存在授意和默许供应商刷单的行为,直接以其“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于2017年12月26日解除其劳动合同。

  王女士于2015年10月入职上海某旅游服务公司担任产品专员,订立了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该公司监察部门在内部调查中认为王女士存在授意和默许供应商刷单的行为,直接以其“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于2017年12月26日解除其劳动合同。

  该公司规章制度明确禁止虚假交易,并规定发生此类事件应按照如下管理流程处理:由人力资源部通过组建跨部门的合议委员会(该委员会包含人力资源部代表、业务管理部门代表、党委纪检代表、工会代表等)并负责整个处罚标准和体系的维护,对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的判罚意见需由人力资源中心、工会、法务三方共同出具,同时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判罚的,需报至工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王女士提起劳动仲裁,称公司监察部调查人员通过邮件询问其是否参与刷单事件,本人已明确表明没有,后该公司再未进行沟通或面谈;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其存在刷单行为,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并没有按照公司管理流程处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

  本案经劳动仲裁、法院一审和二审,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应当支付王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评析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李华平律师认为,本案主要涉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判断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本案中,公司在有明确规章制度的情况下,既没有履行内部沟通审核流程,又未经过工会等职能部门审批通过。公司在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贸然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剥夺了王女士作为员工应该享有的公正待遇和劳动权利,妨碍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构成违法解除。

  (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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