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支付劳动者工资 单位应补足报酬
来源:天津工人报
作者:姚丹
发表时间:2022-12-06 19:52:23
摘要:2021年9月10日,我入职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每月工资4000元,试用期2个月,但合同规定,试用期内公司不予支付工资。两个月后,我要求公司补发试用期内两个月的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费,但是公司以我已在劳动合同上签字表示认同为由拒绝支付试用期内工资。公司应该为我补发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费吗?
职工提问:
2021年9月10日,我入职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每月工资4000元,试用期2个月,但合同规定,试用期内公司不予支付工资。两个月后,我要求公司补发试用期内两个月的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费,但是公司以我已在劳动合同上签字表示认同为由拒绝支付试用期内工资。公司应该为我补发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费吗?
律师答复:
本案值得评析的有以下两个方面:1.试用期的工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2.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吗?
首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为劳动者补发试用期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没有工资或者工资低于劳动法规定标准的,劳动者依法要求补足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应当支持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为劳动者补发试用期工资。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后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内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
结合本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不予支付试用期工资或者在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来源:《天津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