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承诺未完成工作任务自动离职 公司能否依承诺单方解除合同
来源:江苏工人报
作者:王珩
发表时间:2022-12-02 19:02:15
摘要:我于2019年7月15日到公司工作,任职销售经理。2019年12月9日我向公司出具的《承诺书》载明:本人承诺完成销售17台无人机,如若少于17台,在公司结清我12月份工资和差旅费的前提下,本人自愿离职。
读者咨询:
我于2019年7月15日到公司工作,任职销售经理。2019年12月9日我向公司出具的《承诺书》载明:本人承诺完成销售17台无人机,如若少于17台,在公司结清我12月份工资和差旅费的前提下,本人自愿离职。2020年5月12日,公司以我不能胜任工作等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关系。请问:员工承诺未完成工作任务自动离职,公司能否依承诺单方解除合同?
律师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这些情形属于法定情形。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其他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出具的未完成工作任务自行离职的承诺书,也不能成为用人单位直接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依据。
因此,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应当先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即使劳动者事先有上述“未达工作目标自行离职”的承诺,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相关义务。(来源:《江苏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