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再就业人员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江苏工人报
作者:庄宇
发表时间:2022-12-01 18:44:26
摘要:我今年60多岁,退休后在南京一家健身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今年6月1日,单位停止营业。除我以外公司还招用了另两位60岁以上的保洁员。
读者咨询:
我今年60多岁,退休后在南京一家健身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今年6月1日,单位停止营业。除我以外公司还招用了另两位60岁以上的保洁员。我们三人每天轮岗上班,没有节假日休息,公司也没有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被告知停业后,因公司拖欠3月至5月的工资未发放,我们三人申请仲裁,但仲裁委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请问我们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吗?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来证明拖欠工资的主张?
律师答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与原单位劳动合同终止,依法享有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待遇。退休后再务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就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其次,劳务关系也是需要签署合同,但是劳务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劳务纠纷属于劳务关系,适用《民事诉讼法》而不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所以出现劳务纠纷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你们向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仲裁”,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理由是该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另外,您未与健身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应注意留存相应证据,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务纠纷中,劳务工作者需就双方间存在劳务关系、对方拖欠劳务费进行举证:
一是证明双方间存在劳务关系的证据,如用工期间的考勤打卡记录、派工短信和邮件、微信群的工作聊天记录、工牌以及工作服等等;二是证明劳务费标准及支付情况的证据,如劳务费以银行或其他方式发放的转账记录、劳务费核算单、劳务费对账单、劳务费确认单、劳务费欠款说明等。 (来源:《江苏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