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发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涵盖参保缴费、基金管理、待遇保障、就医服务等
来源:桂工网
作者:罗倩懿
发表时间:2025-04-02 17:42:20
摘要:3月28日,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日,《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城乡医保制度运行。
桂工网讯 (记者 罗倩懿)3月28日,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日,《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城乡医保制度运行。《实施办法》正文部分分为九章,共四十一条,涵盖了参保缴费、基金管理、待遇保障、就医服务等方面内容。
首先,《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水平稳中有升。在待遇保障等方面保持整体待遇水平相对稳定,参保人员看病时的报销比例不会降低,在确保政策延续性和医保基金稳健运行的前提下,待遇水平有所升高,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参保人员所获得的医保报销待遇会比政策调整前多一些。具体可概括为:“两取消”和“三增强”。“两取消”即一方面取消原有的门诊统筹单日支付限额,今后参保群众看普通门诊疾病,报销不再受单日限额的限制。也就是说,原来普通门诊每天只能在75元的限额内才能报销,超出限额部分不报销,现在超出了单日限额也可以报销。另一方面取消参保户籍的限制,允许非本地户籍的人员持居住证在常住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三增强”即增强对急诊抢救、院前急救的待遇保障,将门诊统筹难以覆盖的急诊抢救、院前急救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增强生育待遇保障,将限制生育使用的项目和药品按照甲类医药费用纳入医保报销。增强在校学生就医保障,将参保学生在学校卫生室就医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最高90%统一确定为90%,比普通居民在卫生室报销比例提高5%。
其次,《实施办法》体现了参保激励和约束长效机制。建立了居民医保“连续参保激励”与“基金零报销激励”两大创新机制,对那些连续多年参保且医保基金零报销的居民,设立了专门的奖励措施,同时对断缴人员再参保设置待遇等待期,等待期间不能享受医保报销。以“长缴多得”的方式引导群众持续参保,避免“有病参保、无病断保”的选择性参保行为,也打破了“不生病就吃亏”的传统认知,强化了医保的互助共济属性。
再次,《实施办法》突出了部门共建共治。突出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医保工作需要多部门的协作配合,在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在内的相关部门和全区各级政府紧密协作下,保证参保人员从最前端的参保缴费,到最后能实现在看病就医购药时顺畅地使用医保报销。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充实和稳定医保基金池,强化医保基金财会监督;税务部门参与制定居民医保缴费政策,优化缴费流程。此外,在就医管理和特殊人群参保等方面各部门也充分发挥协同作用,增强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
首先,《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水平稳中有升。在待遇保障等方面保持整体待遇水平相对稳定,参保人员看病时的报销比例不会降低,在确保政策延续性和医保基金稳健运行的前提下,待遇水平有所升高,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参保人员所获得的医保报销待遇会比政策调整前多一些。具体可概括为:“两取消”和“三增强”。“两取消”即一方面取消原有的门诊统筹单日支付限额,今后参保群众看普通门诊疾病,报销不再受单日限额的限制。也就是说,原来普通门诊每天只能在75元的限额内才能报销,超出限额部分不报销,现在超出了单日限额也可以报销。另一方面取消参保户籍的限制,允许非本地户籍的人员持居住证在常住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三增强”即增强对急诊抢救、院前急救的待遇保障,将门诊统筹难以覆盖的急诊抢救、院前急救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增强生育待遇保障,将限制生育使用的项目和药品按照甲类医药费用纳入医保报销。增强在校学生就医保障,将参保学生在学校卫生室就医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最高90%统一确定为90%,比普通居民在卫生室报销比例提高5%。
其次,《实施办法》体现了参保激励和约束长效机制。建立了居民医保“连续参保激励”与“基金零报销激励”两大创新机制,对那些连续多年参保且医保基金零报销的居民,设立了专门的奖励措施,同时对断缴人员再参保设置待遇等待期,等待期间不能享受医保报销。以“长缴多得”的方式引导群众持续参保,避免“有病参保、无病断保”的选择性参保行为,也打破了“不生病就吃亏”的传统认知,强化了医保的互助共济属性。
再次,《实施办法》突出了部门共建共治。突出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医保工作需要多部门的协作配合,在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在内的相关部门和全区各级政府紧密协作下,保证参保人员从最前端的参保缴费,到最后能实现在看病就医购药时顺畅地使用医保报销。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充实和稳定医保基金池,强化医保基金财会监督;税务部门参与制定居民医保缴费政策,优化缴费流程。此外,在就医管理和特殊人群参保等方面各部门也充分发挥协同作用,增强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