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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发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全区执行统一的居民医保政策
来源:南宁晚报    作者:韩沛    发表时间:2025-02-12 16:51:23
摘要: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从参保人员范围、缴费办法、居民医保待遇等方面,对全区现行居民医保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整合,明确了在全区执行统一的居民医保政策,并持续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参保人员范围、缴费办法、居民医保待遇等方面,对全区现行居民医保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整合,明确了在全区执行统一的居民医保政策,并持续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6月30日前缴当年保费享财政补助

  在参保缴费部分,《实施办法》将现行居民医保参保政策及管理规定进行整合,对参保对象范围、参保登记、保费征收、缴费标准、集中参保缴费期及待遇享受条件、缴费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细化。

  居民医保参保人在每年6月30日前缴纳当年参保费用的,只需缴纳个人缴费标准部分,并享受当年的财政补助。除新生儿外,居民医保参保人在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当年参保费用的,应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当年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费用。

  原则上每年9月至12月底为下一年度的集中参保缴费期。《实施办法》明确,自2025年起,除出生3个月内的新生儿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待遇等待期,具体情形按相关规定执行。

  新生儿可在出生3个月内参保缴费

  新生儿的父母注意了,根据《实施办法》,新生儿可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其中,在出生当年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次年参保缴费的,需补缴出生当年的参保费用,方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不补缴,只能享受缴费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建立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

  《实施办法》还提出,建立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

  自2025年起,对断保人员再参保的,可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可适当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可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具体内容由自治区医保行政部门牵头研究制定。

  城乡居民参保不受户籍限制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可自主选择参加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取消在常住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保的户籍限制,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就业地登记参保。无广西户籍和非统筹地区户籍人员、符合条件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籍人员,可持居住证等在居住地参保。

  多项医疗待遇政策规范整合

  在待遇保障部分,《实施办法》将现行政策的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门诊特殊慢性病、急诊留观、住院、生育医疗待遇和家庭病床医疗待遇政策规范整合。

  (来源:《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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