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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印发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将门诊产检纳入保障范围等
单胎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提高1500元
来源:南宁晚报    作者:韩沛    发表时间:2023-08-16 17:58:03
摘要: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据《南宁晚报》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为单胎顺产4500元、难产5500元,比原标准分别提高1500元。此外,新增门诊产前检查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并延长了生育津贴支付期限。

  《暂行办法》明确,生育医疗费用实施分类保障: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保障,实际发生费用低于限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暂行办法》明确,新增门诊产前检查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调整增加了职工门诊产检待遇,即女职工怀孕后在门诊产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年度内实行限额支付,报销限额每人1500元。在提高原限额支付标准的同时,新增门诊产检的费用保障,进一步降低生育成本。

  提高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单胎顺产和难产在原标准上从3000元和4000元分别提高了1500元,达到4500元和5500元;对多胞胎顺产和难产的,分别提高了1000元,达到5000元和6000元;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从原800元提高至1000元,满4个月流产的从原1500元提高至2000元。输卵管复通术从1500元提高至2000元。

  《暂行办法》规定,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统一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参保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生育津贴;难产或施行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也就是说,在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待遇基础上,生育一孩、二孩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延长30天,达到128天;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再延长30天,达到158天。参保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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