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券抵薪”打的是侵权算盘
来源:
作者:李英锋
发表时间:2025-12-23 17:33:42
摘要: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该案中,2023年1月至6月期间,某网购平台供应链公司以消费券的形式发放小刘的工龄补贴,该消费券无法提现,且只能在指定平台消费。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该案中,2023年1月至6月期间,某网购平台供应链公司以消费券的形式发放小刘的工龄补贴,该消费券无法提现,且只能在指定平台消费。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于是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支持小刘要求供应链公司以货币形式支付工龄补贴差额2065.53元的诉求。 (据《工人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企业“以券抵薪”等做法,看似发了工资,实则因支付形式不合法,等于没发工资,也属于变相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以券抵薪”“以物抵薪”等问题的关注和治理,面向企业积极开展普法活动,通过事前法治教育,引导企业增强法律意识,规范工资发放方式;通过投诉举报渠道和事中监管及时发现并纠正企业的各种“替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企业“以券抵薪”等做法,看似发了工资,实则因支付形式不合法,等于没发工资,也属于变相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以券抵薪”“以物抵薪”等问题的关注和治理,面向企业积极开展普法活动,通过事前法治教育,引导企业增强法律意识,规范工资发放方式;通过投诉举报渠道和事中监管及时发现并纠正企业的各种“替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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