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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未按离婚协议履行,我能否索要违约金?
来源:    作者:颜梅生    发表时间:2025-09-15 18:05:51
摘要:今年7月,我与前夫离婚时,基于包括房屋在内的一些夫妻共同财产难于实物分割,而决定在作价后由前夫向我支付补偿金。该内容不仅写入了离婚协议书,且还明确约定如前夫不按时支付补偿金给我,前夫就必须按欠付款金额的10%向我支付违约金。请问:在前夫未按期付款的情况下,我能否依约索要违约金?
  读者咨询:

  今年7月,我与前夫离婚时,基于包括房屋在内的一些夫妻共同财产难于实物分割,而决定在作价后由前夫向我支付补偿金。该内容不仅写入了离婚协议书,且还明确约定如前夫不按时支付补偿金给我,前夫就必须按欠付款金额的10%向我支付违约金。请问:在前夫未按期付款的情况下,我能否依约索要违约金?

  法官解答:

  你有权依约向前夫索要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本案中,由于你与前夫事关违约金的约定,只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作价补偿而产生,为防止前夫出尔反尔、拒不给付、拒不完全给付而设立,且完全出自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因婚姻所产生的身份关系本身无关,所以,该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根据上述规定,因按欠付款金额的10%计付违约金并不属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所以,你不仅有权要求前夫支付夫妻共同财产的作价补偿款项,还有权依约索要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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