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断“无薪试岗”黑手,让劳动者的付出获得应有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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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09-08 19:01:52
摘要:一些企业在招聘时,会设置3~10天的试岗期。临近试岗期结束,便以“经验不足”“人岗不匹配”等理由辞退劳动者,并拒绝支付试岗期工资。
一些企业在招聘时,会设置3~10天的试岗期。临近试岗期结束,便以“经验不足”“人岗不匹配”等理由辞退劳动者,并拒绝支付试岗期工资。劳动者被白用后,想要通过投诉、劳动仲裁等途径讨薪,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又会成为难题。 (据新华网)
“无薪试岗”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意味着,只要劳动者为企业提供了劳动,企业就有义务支付相应报酬。企业以“试岗”为名拒付薪酬,实则是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薪试岗”现象屡禁不止,一方面,部分企业受利益驱使,试图通过“无薪试岗”获取免费劳动力,降低用工成本。另一方面,劳动者维权难度大,想要讨薪时往往会面临“自证”诸多难题。“无薪试岗”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还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就业环境。若任由这种现象肆意蔓延,将打击劳动者的就业积极性。 (时评人:曹灿辉)
某些企业以试岗为名,行无偿使用劳动力之实,破坏了正常的劳动市场秩序。。“无薪试岗”看似为企业节省了短期成本,但实则是降低了企业的美誉度,对企业的形象产生不利影响。“无薪试岗”是用人单位转嫁用工成本的一种手段,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损害了求职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纠正。求职者遇到“无薪试岗”这种不合理的要求时,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企业的“无薪试岗”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对这些企业的监管,对违规企业依法惩处。企业也应目光长远,尊重法律和劳动者的权益,吸引优秀人才入企,让企业能够长远发展。 (时评人:胡建兵)
斩断“无薪试岗”黑手,法律惩戒需“长牙带刺”。对故意设“无薪试岗”、恶意辞退劳动者且拒付报酬的企业,不能只停留于警告、调解,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可探索“劳动用工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多次违法、拒不整改的企业纳入失信范围。劳动监察部门也要从被动接诉转向主动监管。一方面,针对餐饮、电商、设计、摄影等“无薪试岗”高发行业,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另一方面,优化维权服务,降低劳动者维权时间与经济成本。对劳动者而言,求职时要明确拒绝“无薪试岗”要求,牢记“试岗有报酬、签约是保障”;入职前,务必与企业签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薪酬标准、试用期限等;工作中,留存考勤记录、工作成果等证据。一旦遭遇侵权,敢于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权,不向违法行为妥协。 (时评人:孔德淇)
“无薪试岗”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意味着,只要劳动者为企业提供了劳动,企业就有义务支付相应报酬。企业以“试岗”为名拒付薪酬,实则是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薪试岗”现象屡禁不止,一方面,部分企业受利益驱使,试图通过“无薪试岗”获取免费劳动力,降低用工成本。另一方面,劳动者维权难度大,想要讨薪时往往会面临“自证”诸多难题。“无薪试岗”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还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就业环境。若任由这种现象肆意蔓延,将打击劳动者的就业积极性。 (时评人:曹灿辉)
某些企业以试岗为名,行无偿使用劳动力之实,破坏了正常的劳动市场秩序。。“无薪试岗”看似为企业节省了短期成本,但实则是降低了企业的美誉度,对企业的形象产生不利影响。“无薪试岗”是用人单位转嫁用工成本的一种手段,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损害了求职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纠正。求职者遇到“无薪试岗”这种不合理的要求时,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企业的“无薪试岗”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对这些企业的监管,对违规企业依法惩处。企业也应目光长远,尊重法律和劳动者的权益,吸引优秀人才入企,让企业能够长远发展。 (时评人:胡建兵)
斩断“无薪试岗”黑手,法律惩戒需“长牙带刺”。对故意设“无薪试岗”、恶意辞退劳动者且拒付报酬的企业,不能只停留于警告、调解,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可探索“劳动用工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多次违法、拒不整改的企业纳入失信范围。劳动监察部门也要从被动接诉转向主动监管。一方面,针对餐饮、电商、设计、摄影等“无薪试岗”高发行业,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另一方面,优化维权服务,降低劳动者维权时间与经济成本。对劳动者而言,求职时要明确拒绝“无薪试岗”要求,牢记“试岗有报酬、签约是保障”;入职前,务必与企业签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薪酬标准、试用期限等;工作中,留存考勤记录、工作成果等证据。一旦遭遇侵权,敢于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权,不向违法行为妥协。 (时评人:孔德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