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灵活就业人员的误工费权益困在证明里
来源:
作者:李英锋
发表时间:2024-10-08 19:09:16
摘要:对于到城市灵活就业的农民工来说,没有单位为其出具误工证明,怎么证明自己的误工损失呢?今年56岁的李梅就遇到了这样的烦恼:在辽宁大连一所小学当帮厨工的李梅,利用暑假的时间做家政工,在回家的路上被私家车撞倒,导致右肩膀骨折。
对于到城市灵活就业的农民工来说,没有单位为其出具误工证明,怎么证明自己的误工损失呢?今年56岁的李梅就遇到了这样的烦恼:在辽宁大连一所小学当帮厨工的李梅,利用暑假的时间做家政工,在回家的路上被私家车撞倒,导致右肩膀骨折。私家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对李梅提出的误工损失不予认可,其工作的小学则认为李梅不是帮厨时出的车祸,因此不给开具误工证明。 (据中工网)
尽管经法院调解,认定某保险公司按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误工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了李梅的误工费、医疗费等共计9.7万余元,帮李梅跨过了“没有误工证明”这道维权障碍,给个案画了一个相对圆满的句号,但个案的意义毕竟有限。如何在更大范围内、在更多类似案件中让像李梅这样的灵活就业人员摆脱开不出误工证明的困境,值得相关各方深思。
误工费是损害赔偿的重要一项,由侵权方对受害人的误工损失进行赔偿,可以全面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符合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误工费的计算方式和标准——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就业市场上,大量灵活就业人员没有稳定的用人单位、雇主,没有劳动关系,工作安排、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都不规律、不固定。如果在损害赔偿案件中按受害人无固定收入计算,可能受害人无法全面准确地提供最近三年的收入证据,甚至无法开出一纸自己在受伤害前曾经从事某项工作、曾经有劳动收入的误工证明。如此,也就难以确认与受害人曾从事的工作相同或相近的行业,难以确定其误工费的计算方式和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在维权过程中难以与侵权方或相关保险公司就误工费赔偿问题达成共识,法院、仲裁机构等也难以有理有据、明确有力地支持受害人的误工费赔偿请求,受害人很容易陷入误工费维权困境,其误工费权益很容易被打折甚或悬置、驳否。
据媒体报道,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2亿人,瞄准灵活就业人员的困难和需求,为灵活就业人员设计更公平、更合理、更切合实际、更具可操作性的误工费计算方式和标准,有助于健全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机制,也能给化解涉及灵活就业人员的损害赔偿纠纷提供更加规范、明晰的依据和指南。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社部门、工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有必要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特点,进一步完善优化误工费计算规则和标准,可给灵活就业人员确定一个或几个专门的参照行业,即便受害人不能提供误工证明,也可综合考量受害人的自述、受害人与相关雇主或用工主体、中介的沟通信息以及受害人在某段时间的工作证件、考勤记录、收入记录、银行流水、交通信息、出入相关雇主家或用人单位的视频信息等,直接参照某个行业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当然,灵活就业人员在日常工作过程中也应多留个心眼,注意保存相关的应聘信息、沟通信息、工作信息、工资发放信息等,以备维权的不时之需。
尽管经法院调解,认定某保险公司按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误工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了李梅的误工费、医疗费等共计9.7万余元,帮李梅跨过了“没有误工证明”这道维权障碍,给个案画了一个相对圆满的句号,但个案的意义毕竟有限。如何在更大范围内、在更多类似案件中让像李梅这样的灵活就业人员摆脱开不出误工证明的困境,值得相关各方深思。
误工费是损害赔偿的重要一项,由侵权方对受害人的误工损失进行赔偿,可以全面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符合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误工费的计算方式和标准——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就业市场上,大量灵活就业人员没有稳定的用人单位、雇主,没有劳动关系,工作安排、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都不规律、不固定。如果在损害赔偿案件中按受害人无固定收入计算,可能受害人无法全面准确地提供最近三年的收入证据,甚至无法开出一纸自己在受伤害前曾经从事某项工作、曾经有劳动收入的误工证明。如此,也就难以确认与受害人曾从事的工作相同或相近的行业,难以确定其误工费的计算方式和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在维权过程中难以与侵权方或相关保险公司就误工费赔偿问题达成共识,法院、仲裁机构等也难以有理有据、明确有力地支持受害人的误工费赔偿请求,受害人很容易陷入误工费维权困境,其误工费权益很容易被打折甚或悬置、驳否。
据媒体报道,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2亿人,瞄准灵活就业人员的困难和需求,为灵活就业人员设计更公平、更合理、更切合实际、更具可操作性的误工费计算方式和标准,有助于健全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机制,也能给化解涉及灵活就业人员的损害赔偿纠纷提供更加规范、明晰的依据和指南。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社部门、工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有必要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特点,进一步完善优化误工费计算规则和标准,可给灵活就业人员确定一个或几个专门的参照行业,即便受害人不能提供误工证明,也可综合考量受害人的自述、受害人与相关雇主或用工主体、中介的沟通信息以及受害人在某段时间的工作证件、考勤记录、收入记录、银行流水、交通信息、出入相关雇主家或用人单位的视频信息等,直接参照某个行业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当然,灵活就业人员在日常工作过程中也应多留个心眼,注意保存相关的应聘信息、沟通信息、工作信息、工资发放信息等,以备维权的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