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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维权经历不应成为求职者的“拦路虎”
来源:    作者:王恩奎    发表时间:2024-09-03 17:23:05
摘要:劳动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劳动仲裁的经历,反倒成了求职“绊脚石”。一些劳动者不免担心:“我曾申请过劳动仲裁,会不会影响今后求职?”为此,记者采访了有关专业人士和律师。
  劳动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劳动仲裁的经历,反倒成了求职“绊脚石”。一些劳动者不免担心:“我曾申请过劳动仲裁,会不会影响今后求职?”为此,记者采访了有关专业人士和律师。 (据《工人日报》)

  根据相关规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出现涉及上述劳动关系等相关事宜的争议时,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仲裁的目的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因此,将劳动仲裁记录视为求职者的“污点”,不仅是对依法维权的“污名化”,更是对劳动者尊严和权益的践踏。

  劳动仲裁作为一种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手段,本应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途径。然而,近年来,一些劳动者却因有过劳动仲裁的经历,在求职时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部分企业为了避免陷入劳动争议困境,采取极端方式,在招工时将劳动者是否与上家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争议纳入考虑,如果劳动者与上家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仲裁行为的,用人单位将不予录用,给许多求职者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与偏见。

  用人单位应当认识到,提升自身管理水平、依法合规用人,才是企业长远发展的根本之道。把申请劳动仲裁视为求职“污点”,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不尊重,也是对法律规定的忽视,更是对劳动者的一种歧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设置录用条件时,应当考虑的是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是否胜任该岗位,如学历、职业资格等,而并非将劳动者是否与前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争议、是否通过劳动仲裁解决纠纷等作为审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从法律角度来看,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员工放弃法定权利,更不能将有劳动仲裁经历作为拒绝录用的理由。不录用有维权经历的人,置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于何地?

  据悉,人社部调解仲裁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指导仲裁机构在依法坚持公开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当事人信息保护。同时,指导各地仲裁机构在有关案件办理中,坚决纠正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仲裁维权经历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行为。用人单位以劳动仲裁记录为由拒绝录用求职者,可能构成就业歧视,违反公平就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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