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劳动者夜班津贴权益,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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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07-08 19:22:52
摘要:“我们上夜班,没有夜班津贴。”在广东省广州市一家省属三甲医院肿瘤科工作的医生小郭经常上夜班,面对记者询问夜班津贴的问题,工作五六年的他表示,“从来没有拿到过”。
事件:“我们上夜班,没有夜班津贴。”在广东省广州市一家省属三甲医院肿瘤科工作的医生小郭经常上夜班,面对记者询问夜班津贴的问题,工作五六年的他表示,“从来没有拿到过”。夜班津贴是为了保障夜间从事生产工作职工的身体健康、为保证晚上上班的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能够享受的工作津贴。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像小郭这样从没有过夜班津贴的职工不在少数。 (据《工人日报》)
夜班津贴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劳动权益,劳动者领取夜班津贴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夜班津贴不该成为“休眠”的劳动权益。首先,得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夜班津贴的性质、发放范围、标准、形式以及用人单位的强制发放责任,建立夜班津贴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督措施和劳动者的维权路径。在此基础上,人社等部门以及工会要加强普法宣传、监督检查,一方面教育督促用人单位增强发放夜班津贴的自律意识,规范发放夜班津贴,一方面引导劳动者了解夜班津贴,确保劳动者的夜班津贴权益“落袋”。夜班津贴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工会还应代表劳动者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有关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管理、夜班津贴等事项的规章制度的制定或重大事项的决定,参与有关集体合同的协商,替劳动者监督把关,替劳动者表达诉求和意见。社会各界也应该为劳动者的夜班津贴鼓与呼,不断凝聚共识,为劳动者夜班津贴权益保护营造更好的舆论氛围,提供更强的推动力。 (时评人:李英锋)
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让夜班津贴成了“沉睡津贴”,就需要建立津贴动态调整机制,让夜班津贴标准能够与时俱进,要跟上时代发展,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生活物价水平等进行相应调整。相关部门要完善用人单位与职工间的集体协商机制,要重视夜班津贴的发放问题,防止出现加班费代替夜班津贴之类现象的发生等等。工会要履行好自身职能,比如要积极与用人单位开展协商,督促和帮助用人单位建立更加完善的工作时间制度,还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好自身责任,防范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落实力度,倒逼各方守土有责,用“灵醒”制度与监管唤醒“睡不醒”的夜班津贴。当然,劳动者也要增强维权意识、法律意识,还要加强普法宣传,提升劳动者维权能力,畅通劳动者的维权渠道等。 (时评人:戴先任)
要让夜班津贴“动”起来,显然需要“标准导航”。一直以来,尽管夜班津贴属于特殊劳动情形下的津补贴,是对职工夜晚工作这种特殊的劳动环境下劳动消耗的一种补偿方式,但我国没有关于企业必须支付夜班津贴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倾向认为夜班津贴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范畴,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发放以及发放的形式和标准。因此,对于夜班津贴并非必须发放,也没有统一划分标准。如今,大家一致认为夜班津贴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能较好地补偿职工夜班工作的付出,自然就应该把是否应该提高夜班津贴标准提上议事历程,并从确定标准上下功夫。有必要在法律中对夜班津贴予以规定,并出台全国性的专门政策,从补偿劳动者、关爱劳动者健康的角度合理确定夜班津贴调整幅度。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活物价水平、企业财力状况、地区之间差异等各方面予以统筹考量,适时动态调整发放标准,并不断完善监督与管理,比如完善用人单位与职工间的集体协商机制,将夜班津贴的水平写入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 (时评人:贺成)
夜班津贴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劳动权益,劳动者领取夜班津贴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夜班津贴不该成为“休眠”的劳动权益。首先,得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夜班津贴的性质、发放范围、标准、形式以及用人单位的强制发放责任,建立夜班津贴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督措施和劳动者的维权路径。在此基础上,人社等部门以及工会要加强普法宣传、监督检查,一方面教育督促用人单位增强发放夜班津贴的自律意识,规范发放夜班津贴,一方面引导劳动者了解夜班津贴,确保劳动者的夜班津贴权益“落袋”。夜班津贴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工会还应代表劳动者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有关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管理、夜班津贴等事项的规章制度的制定或重大事项的决定,参与有关集体合同的协商,替劳动者监督把关,替劳动者表达诉求和意见。社会各界也应该为劳动者的夜班津贴鼓与呼,不断凝聚共识,为劳动者夜班津贴权益保护营造更好的舆论氛围,提供更强的推动力。 (时评人:李英锋)
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让夜班津贴成了“沉睡津贴”,就需要建立津贴动态调整机制,让夜班津贴标准能够与时俱进,要跟上时代发展,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生活物价水平等进行相应调整。相关部门要完善用人单位与职工间的集体协商机制,要重视夜班津贴的发放问题,防止出现加班费代替夜班津贴之类现象的发生等等。工会要履行好自身职能,比如要积极与用人单位开展协商,督促和帮助用人单位建立更加完善的工作时间制度,还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好自身责任,防范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落实力度,倒逼各方守土有责,用“灵醒”制度与监管唤醒“睡不醒”的夜班津贴。当然,劳动者也要增强维权意识、法律意识,还要加强普法宣传,提升劳动者维权能力,畅通劳动者的维权渠道等。 (时评人:戴先任)
要让夜班津贴“动”起来,显然需要“标准导航”。一直以来,尽管夜班津贴属于特殊劳动情形下的津补贴,是对职工夜晚工作这种特殊的劳动环境下劳动消耗的一种补偿方式,但我国没有关于企业必须支付夜班津贴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倾向认为夜班津贴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范畴,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发放以及发放的形式和标准。因此,对于夜班津贴并非必须发放,也没有统一划分标准。如今,大家一致认为夜班津贴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能较好地补偿职工夜班工作的付出,自然就应该把是否应该提高夜班津贴标准提上议事历程,并从确定标准上下功夫。有必要在法律中对夜班津贴予以规定,并出台全国性的专门政策,从补偿劳动者、关爱劳动者健康的角度合理确定夜班津贴调整幅度。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活物价水平、企业财力状况、地区之间差异等各方面予以统筹考量,适时动态调整发放标准,并不断完善监督与管理,比如完善用人单位与职工间的集体协商机制,将夜班津贴的水平写入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 (时评人: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