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密跳槽”失信更违法
来源:
作者:王铎 左崇年
发表时间:2024-06-26 18:51:14
摘要:员工掌握公司关键信息后另起炉灶,设立同类型公司,成为“老东家”的竞争对手;销售人员离职后又入同行业公司,前公司以竞业限制为由起诉其侵权,为何被法院驳回……

□图/王铎 文/左崇年
员工掌握公司关键信息后另起炉灶,设立同类型公司,成为“老东家”的竞争对手;销售人员离职后又入同行业公司,前公司以竞业限制为由起诉其侵权,为何被法院驳回……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选择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来保护本单位商业秘密。然而,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起诉劳动者跳槽后违反劳动合同保密或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争议案件也时有发生。 (据《工人日报》)
职工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资产,其泄露或滥用都可能对企业的经济利益和竞争力造成严重影响。因此,职工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商业秘密,确保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每个员工应熟读相关法律法规,从思想上和行动上提高保守商业机密意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如果职工“携密跳槽”,不仅失信更是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