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王铎 文/谢庆富
“4月底,我抢到了某知名歌手北京演唱会的门票。5月5日,距离演唱会还有20天,我因为家里有事,演唱会举办的时候肯定去不了,就想着退票,但是票务平台显示退票服务已停止。”今天,北京市朝阳区消费者朱女士对记者表示,“我觉得这个退票规则很不合理,如果说退票收取一定手续费可以理解,但是提前20天就不让退票让人无法接受。” (据中工网)
演唱会门票本质上属于商品,购票人从票务平台购票后,意味着合同成立。就合同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然,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消费者购买的演唱会门票不属于该法规定中不适用七天无需说明理由退货的除外商品,因此有权在购票之日起七日内退票,且无需说明理由。票务平台制定的演唱会门票“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的规定不合法,因此无效。但演唱会门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消费者退票不能任性而为。消费者购票后由于自身原因无法赶往现场观看而退票,如果退票时间距离演唱会开场时间较近,影响该张门票二次销售,应该支付一定的手续费。消费者支付的退票手续费,其实就是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金。法律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不能任性退票,经营者也不能任性制定退票规则。相关部门应出台演出活动退票实施细则,明确退票收费标准,让演出举办单位有规可依、有尺可量。票务平台要优化退票机制,做到退票时间和手续费标准既合理也合法,让退票消费者心服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