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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碰瓷”要持“零容忍”态度
来源:    作者:贺成    发表时间:2024-05-07 18:41:58
摘要: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2023年5月下旬,谢某到某橡胶公司应聘从事排料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为谢某缴交了社会保险。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2023年5月下旬,谢某到某橡胶公司应聘从事排料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为谢某缴交了社会保险。仅仅10余天,谢某便向公司提交了书面《员工离职申请表》。随后,谢某通过劳动仲裁、起诉方式,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日工资差额、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 (据《法治日报》)

  据报道,自2018年开始,谢某先后向15家就职过的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其主要诉求大致均为工资差额、加班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甚至入职每家用人单位均工作1-2个月便离职或被辞退,随后便立即申请劳动仲裁提出赔偿请求,简直就是打着维权的名义在“碰瓷”了。

  对于此种“劳动碰瓷”,显然是要“零容忍”的。首先,“劳动碰瓷”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其目的并不是通过劳动获得报酬,而是利用中小企业的管理漏洞或制度瑕疵,意欲通过引发劳动争议获取额外利益,其行为有悖“诚实、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次,个别劳动者专门选取管理不规范的中小企业就职,利用用人单位的疏漏与制度的缺失,通过消极怠工、主动找茬、秘密取证等方式主动提出辞职或诱导用人单位对其作出辞退处理,然后向用人单位主张工资差额、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用工风险,不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同时更是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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