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大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值得期待
来源:
作者:左崇年
发表时间:2024-01-03 18:29:57
摘要:近日浙江省公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自1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全省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基金管理制度及经办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
近日浙江省公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自1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全省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基金管理制度及经办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实施意见》明确,除法定参保对象外,将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大龄劳动者、实习生等特定人员纳入制度保障。 (据澎湃新闻)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大龄劳动者、实习生等特定人员劳动关系待明晰界定,社会保障存在“盲区”,普遍的司法观点认为,大龄劳动者、实习生等特定人员无论是大龄劳动者从事兼职或学生实习,都不属于“以就业为目的”的劳动。在实践中,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劳动仲裁部门不认可实习生、大龄劳动者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实习生、大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无法受到劳动法保护。因此,部分用人单位利用这一规定,无视大龄劳动者、实习生等特定人员的权益保障。
浙江实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将大龄劳动者、实习生等特定人员纳入制度保障,工伤保险全覆盖,为特定人员撑起权益保障“防护伞”,值得点赞。关爱劳动者要从具体实在问题着手,应在公平就业、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社会保险等方面作出刚性规定,从他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手。比如针对大龄劳动者、实习生等特定人员遭遇意外事故保障不到位的问题,拟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用全方位的保障、实打实的红利,切实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解决好他们的后顾之忧,这是增强大龄劳动者、实习生等特定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高权益保障的必由之举。从长远来看,通过提高权益保障水平,将大龄劳动者、实习生等特定人员纳入制度保障,可让他们多一份“安心”,也可安稳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