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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试用期成“乱用期”
来源:    作者:戴先任    发表时间:2023-11-06 19:04:41
摘要:记者采访发现,仍有一些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当作“廉价期”“随意期”,克扣劳动者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保,多次约定或任意延长试用期,甚至随意辞退劳动者。

  记者采访发现,仍有一些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当作“廉价期”“随意期”,克扣劳动者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保,多次约定或任意延长试用期,甚至随意辞退劳动者。 (据《工人日报》)

  试用期成了“廉价期”“随意期”,或是“试完不用”,这一现象并不鲜见。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省用人成本,在试用期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随意辞人,还创设新词,以“试工”代替试用期等,让试用期成了一些无良企业肆意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挡箭牌”,也成了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真空期”。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雇用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不满6个月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将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走劳动仲裁的维权成本较高,维权成本往往高于维权所得,一些用人单位还以“行业拉黑”威胁劳动者。另外,一些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法律素养欠缺,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误读等这些原因都让选择维权的劳动者大大减少,也让无良企业变得更加肆无忌惮。

  试用期法律交叉复杂,用人单位用工制度不完善,让试用期成了劳动者屡屡深陷其中的“权益泥潭”。针对于此,相关部门要引导用人单位构建完善的用工制度,增强合法用工意识,要对用人单位加强监督,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好在试用期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还要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畅通劳动者的维权渠道,让劳动者不再成“沉默的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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