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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超龄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建议
来源:桂工网    作者:陈政运    发表时间:2024-09-02 18:36:41
摘要:近年来,贺州市平桂区总工会受理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案件数量不断攀升,据统计,2023年平桂区总工会共受理该类案件9宗,同比增长28.57%。
  近年来,贺州市平桂区总工会受理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案件数量不断攀升,据统计,2023年平桂区总工会共受理该类案件9宗,同比增长28.57%。在用工成本不断上涨、“用工荒”逐渐蔓延的情况下,超龄劳动者作为劳动力市场的有力补充,缓解了部分用人单位的招工压力,其权益应受到相应保护。

  关于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如何认定,理论界向来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亦不统一。由于我国目前城乡二元化结果和社会保障的不健全,超龄劳动者也分为享有社会保障(包括领取养老金、退休金)和未享有社会保障两部分,笔者就超龄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现状及其权益保障进行调研,发现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超龄劳动者议价能力低,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对此类劳动者用工需求旺盛。根据平桂区总工会对企业工会的统计,除极个别具备较高专业技能而被返聘的工程师、医师等高层次劳动者外,超龄劳动者绝大多数集中于餐饮、保安、清洁等劳动密集型的服务行业。他们基本只能按照贺州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获得劳动报酬。在当前形势下,超龄劳动者的再次就业,满足了这部分企业以较低待遇招人的用工需求,如清洁工、餐馆洗碗工,因待遇低、工作枯燥,愿意从事这些岗位的年轻人极少,用人单位一般只能招聘50多岁的女性劳动者。

  二是我国社会保障总体水平较低,因为物价上涨、生育二胎甚至三胎导致的教育成本、生活成本增加,导致超龄劳动者有再次就业的迫切需要。许多人的养老金不足以支付生活所需,超龄劳动者不得不选择再次就业,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多数用人单位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而激烈的就业竞争使超龄劳动者干活不敢议价,一些雇主趁机侵权,恶意拖欠和无故克扣工资,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是超龄劳动者为了发挥余热。部分高素质的超龄劳动者经过大半生的磨砺,具备了丰富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退休后他们也想利用这些毕生所学继续发挥余热,为社会继续作贡献,同时用工单位也对这些经验丰富的劳动者有需求,这就产生了少量业务水平高的超龄再就业人员,其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纠纷数量随之上升。

  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是国家重要资源,特别是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及“用工荒”的背景下,超龄劳动者重新进入就业市场,有利于缓解用工压力,有益于改善缺乏社会保障的老年人晚年生活,可以说是利国利民的好事。针对目前超龄劳动者不断增加的现实,有必要对这部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予以重视,以规范劳动力市场,提高超龄劳动者劳动积极性。同时,亦应建立相应配套法律体系,避免过分加大用人单位责任,导致用人单位为规避风险拒绝雇佣超龄劳动者,导致实施结果与制度设计初衷相背离。

  结合调研情况,针对提高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将现行社会保险政策延伸至超龄劳动者或者单独建立超龄劳动者专项保险,主要用于分担解决超龄劳动者因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而给劳动者和企业带来的风险。对企业为超龄劳动者购买商业保险纳入强制执行的范畴,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用工的风险,更好的维护超龄劳动者权益。

  二是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经营中侵犯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能一律以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不予受理,要参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对企业提出合理的指导性建议并监督落实,同时要帮助企业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用工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是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建立以人社、法院、工会、信访、行业主管部门、住所地政府等单位为成员的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联系机制,一旦发生劳务纠纷,企业工会和住所地政府应及时介入做好化解工作,人社、法院等部门应同时做好政策指导,形成上下联动,各方参与的保障机制。

  (作者单位:贺州市平桂区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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